二、律师的责任——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忠实义务)还是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诚实义务)
因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中的一员,作为法庭上平衡对抗格局的重要力量的一方,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⑥]这就是表现出律师到底是要履行诚实的义务,成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还是要履行忠实义务,尽量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这样一种矛盾的角色,换言之,就是表现为诚实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冲突或者紧张关系,而这种冲突或者紧张关系几乎贯穿在律师执业生涯的始终。只要有律师,就难免会遇到这两种义务的冲突。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例子:依照律师的伦理规范,律师一方面要对当事人负忠实义务,另一方面要对法官负诚实义务。有一天,有位律师在诉讼进行时,法官突然问他:“你的当事人有无前科?”[⑦]作为律师面临着这种突如其来的提问,到底应该如何回答呢?根据法理学中的义务冲突理论,律师应该选择履行价值高的义务,即保守当事人的前科信息,放弃履行价值低的义务,即揭发当事人前科信息。因为这两种义务对于律师而言,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高于对法律的诚实义务(律师这种忠实于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本身也是对法律的坚定维护,因为《
律师法》第
27条和第
28条以及《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
4条就明确指出,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律师对当事人履行了忠实的义务,才能维系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律师的行业才能得到发展,否则,就会从根本上摧毁了律师行业存在的根基。这种“放弃”并不构成
刑法上的“包庇罪”,而是
刑法中一种称为“正当的业务行为”,或者按照台湾著名律师陈长文的说话:“律师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并不是要求律师颠倒黑白、让当事人有罪变无罪,而是要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在不违反诚实义务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待遇。”美国律师公会对上述的回答给律师提供了一个模板:“律师应该向法官表示,当事人有无前科,并不难知晓,法官可以向司法或者警政单位调取数据。”[⑧]因此,关于律师的责任,我们可以说,在维护法律的前提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忠实义务与诚实义务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维护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当然,如果当事人利用律师的职务来从事一些不正当行为的时候,律师则毫无疑问要站在法律的一边,作为法律忠诚的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