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及其对WTO金融服务法的借鉴意义

  在我们看来,只有进一步提升承认制度在WTO金融服务法中的地位,增强相互承认安排的开放性和法律约束力,才能使承认制度在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此,可行的做法是由部分成员方在特定金融服务领域签署专项复边协议,对相互承认安排涉及的实体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并建立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在这一框架下,缔约方可以就特定金融服务领域中的相互承认安排展开后续谈判,并将谈判成果作为该复边协议的附件。这种以专项复边协议为基础,辅之以具体相互承认安排的模式意味着,相互承认将成为该项复边协议的基本原则。
  在WTO体制下,通过将相互承认原则复边化的方式来推动金融服务自由化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特定金融服务领域中,专项复边协议反映了一种较高的一体化水平,能够满足那些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监管标准大体相当的发达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更高水平区域金融服务自由化安排的愿望。其次,专项复边协议只对具体金融服务领域中建立相互承认安排的基础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并不协调缔约方的金融监管规则,也不为其设定任何具体的义务,缔约方易于达成一致意见。再次,专项复边协议为各缔约方建立相互承认安排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框架,后续相互承认谈判的重点将集中于与监管标准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有助于提高谈判效率。复次,专项复边协议能够覆盖特定金融服务领域中所有的相互承认安排,有助于增强其开放性。GATS第7条对单独建立的承认安排的开放性有明确规定,但GATS第5条却没有对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相互承认安排作出类似的要求,后者的开放性可能会受到侵蚀。最后,专项复边协议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达成的,属于WTO金融服务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就可以将作为其附件的具体相互承认安排也纳入到WTO金融服务法中,从而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为该复边协议及其附件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36] 总之,相互承认原则的复边化能够在确保相互承认安排的开放性与增加谈判成功的可能性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
  (三)专项复边协议的主要规则
  1.缔约方资格
  如前所述,承认制度是一项旨在消除非歧视性贸易壁垒的法律工具。因此,专项复边协议的缔约方至少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方面,在特定金融服务领域,这些成员方已经取消了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完全实现了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国民待遇;另一方面,这些成员方希望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自由化,构建一体化水平更高的区域性金融服务市场。
  2.适用范围
  近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和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方面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指南。这些指南浓缩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最佳惯例,其中所包含的最低监管标准已经得到了众多WTO成员方的认可和接受。这表明,在上述领域,这些成员方的金融监管标准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因此,有关成员方应考虑在行业和监管标准国际化程度都比较高的银行业、非寿险直接保险业和再保险业领域谈判和签署专项复边协议。
  3.相互承认的前提条件
  如前所述,WTO金融服务法无法对各成员方的金融监管标准进行协调,而这种协调又是相互承认安排的重要条件。因此,专项复边协议应当明确规定,相互承认安排应以上述组织制定的最低监管标准为条件。同时,还应允许缔约方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从而为监管竞争和监管规则的自发协调创造条件。
  4.监管权限的划分
  母国控制模式是相互承认原则的必然要求和表现形式。为此,专项复边协议应明确跨境金融服务适用母国的监管规则,母国监管当局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当然,为了防止某些跨境金融服务危及东道国的公共政策目标,复边协议也可以允许缔约方之间在具体相互承认安排中作出例外规定。
  5.加入和退出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