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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及其对WTO金融服务法的借鉴意义

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及其对WTO金融服务法的借鉴意义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ion in EU Financial Services Law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WTO Financial Services Law


刘轶


【摘要】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相互承认原则以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基础,要求跨境金融机构的母国承担主要监管责任。这一原则不但有助于消除阻碍跨境金融服务的非歧视性法律壁垒,而且还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进各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自发协调。WTO金融服务法也建立了类似的承认制度。然而,受多边贸易体制现有一体化水平和组织基础的制约,该制度的实体规则尚不完备并缺乏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实施状况也不尽人意。WTO应当通过专项复边协议,为成员方建立相互承认安排提供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框架,从而引导和推动特定领域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金融服务;欧盟法;WTO;基本原则;相互承认
【全文】
  对于任何一种金融服务自由化法律体制而言,在实现了国民待遇、取消了市场准入限制之后,各国金融监管标准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的非歧视性贸易壁垒就是跨境金融服务最主要的法律障碍了。对此,欧盟金融服务法和WTO金融服务法概莫能外。为了建立金融服务单一市场,欧盟金融服务法以《欧共体条约》(EC Treaty)为依据,通过一系列指令确立了相互承认原则(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ion),并构建了颇具特色的基本原则体系。 [1]实践证明,相互承认原则是现阶段提升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水平最有效的法律工具,欧盟金融服务法正是籍此成为了当代区域性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成功典范。欧盟庞大的经济总量、“以一个声音说话”的能力及其在建设内部市场方面的成功经验都决定了它必然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走向产生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此,研究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概括其含义、功能和适用范围,揭示其基本精神,并将其与WTO金融服务法中的有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将有助于为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体制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理论指导。
  一、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
  (一)含义
  在欧盟法中,《关于建立内部市场的白皮书》 [2]等建立内部市场的框架性文件都强调相互承认是金融服务法的核心原则,有关框架性金融服务指令也都申明以之为立法依据,但它们都没有对该原则的含义作出全面的概括。从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立法实践来看,相互承认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共同作出承诺,以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基础相互认可对方的监管规则,对跨境金融服务开放本国市场。同时,跨境金融服务适用母国的监管规则,相应的监管责任也由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母国承担。 [3]
  相互承认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自由化问题,也涉及金融监管问题。从语义上分析,“相互”意味着在开放本国金融市场和对跨境金融服务进行监管方面,各成员国地位的平等性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承认”则主要是一个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并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理解。从静态意义上讲,“承认”要求各成员国认可其他成员国监管规则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市场开放。这反映了“各成员国监管规则‘和谐共存’的状态,而不是一成员国的监管规则凌驾于另一成员国的监管规则之上” [4]。从动态意义上讲,“承认”还要求各成员国通过立法活动确立共同的政策,就跨境金融服务监管权限划分的问题建立统一的安排,从而为跨境金融服务提供单一、明晰的法律框架。这是因为,金融服务监管涉及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经营和市场退出等各个环节,静态的相互承认能够解决市场准入的问题,但无法消除跨境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和市场退出方面受到的重叠监管,这种不合理的监管负担仍然是金融机构跨境拓展业务的主要法律障碍。于是,就有必要运用一定的法律原则进一步明确跨境金融服务的准据法和监管责任。因此,有学者认为,“冲突规则”、“监管权限的分配”和“各成员国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是相互承认原则的三个基本要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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