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案件中,欧洲初审法院对委员会的决定中存在的缺乏经济分析、程序不规范以及实体分析较弱等问题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在Schneider案中,欧洲初审法院认为,在委员会的异议书(“Statement of Objection” [38])和决定之间存在的矛盾严重损害了当事方的抗辩权。然而,法庭却越来越频繁地授权委员会在并购调查中“停止期限的计算”,直到当事方完整地提供委员会所要求的大量信息。如果当事方没有在最后期限内(通常会比较短)给予答复,则期限也会中止。在Schneider案后,委员会越来越多地使用这项权力。举例来说,近来涉及的期限中止案包括了Lagardere向Vivendi发出的收购要约案和Pfizer收购Pharmacia案。
九、对我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启示
欧盟的并购审查以法律为依据,主要运用经济学理论,采用了大量的经济分析。在此过程中,需要了解市场上或者说具体行业中产品的竞争状况。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将法律和经济学理论进行高度结合的工作。从宏观层面看,这种审查对欧盟成员国及至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都具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对欧盟有关并购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的研究,笔者对于如何建立我国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获得了如下几点启示:
(一)尽快建立我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
我国正处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合并成为中国企业改革中资产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企业合并不仅得到了不断的推广,而且日渐成为潮流。进一步说,我国现在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不可避免性,而中国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一个重要的前提,便是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而企业合并是在现有存量的资产基础上形成规模经济,改善资本结构,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建立一套有关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系统显得尤为迫切。如果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那些损害我国境内有效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就无法得到有效控制。2006年9月,商务部联合六部委颁布了《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中第
51条—第
64条就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制定得十分原则,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具有了多年的实行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经历,因此,我国企业在建立相关制度和决定某项合并措施在我国的合法性时,应特别注意研究欧盟的经验。
总而言之,在适当的立法控制之下实现的合理的企业合并,可以使我国国内产业形成企业规模经济,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以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引资经验,通过外资合并,有效地吸收更多的外资,并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使国内企业更加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大潮中。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联系我国的实际,我们国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方面有条件地批准那些虽具有一定限制竞争危害但程度并不严重的合并;另一方面,坚决禁止那些对自由竞争具有高度危害的合并。
(二)在企业合并控制的理论和实践中加强经济分析有关并购审查的调查和分析需要一定的经济学理论作为支撑。从欧盟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并购政策的演变过程来看,芝加哥学派关于垄断与经济效率关系和强调效率的政策主张对其政府的规制行为产生了很大影响,为各国修订并购规定和调整并购政策提供了一定的经济理论上的支持。在欧盟有关并购的法律规定中,有大量涉及经济学分析的内容。欧盟在改革后增设的首席经济师及其团队(Chief Economist Team)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从专家角度提供了独立的、专业性的意见,以供总司长决策参考。尽管欧盟的并购审查并不过分依赖计量经济学上的分析,但欧盟在这方面组织的培训很常见,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在具体案件中作为经济分析的支撑。对一个案件的并购审查,如果所作的市场调查不够,经济竞争性分析不充分,其审查结论不仅会受到企业界的质疑,还会面临在法院败诉的风险。因此,我国在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的同时,还需加强学术界以及相关的行业部门、协会之间的配合。
(三)结合国情研究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欧盟视其竞争政策是一种独立执法行为,即独立于其产业政策,以避免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其他政策对市场有效竞争的影响。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值得借鉴的。但是,目前各国制定竞争政策的当局在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仍存在很大差异,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涉及外国企业并购,还包括外资委员会和国防部等具体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职能非常复杂。从理论上讲,竞争政策所针对的主要是市场结构问题,而市场结构属于产业组织政策的内容,与产业结构政策都属于产业政策。因此,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是一种需要作深入研究的问题。从总体上讲,我国应通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我国产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
【注释】 王军,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解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干部,曾于2006 年3 月—8 月在委员会竞争总司实习。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 EEC) Treaty , 在1993 年the Maastricht Treaty 通过后,更名为the European Community ( EC) Trea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