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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可是,这种做法具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罗马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对于原先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间通过合并产生支配地位的情况无法进行控制,而且第81条和第82条也无法涵盖那些可能促进寡头市场上竞争者相互协调的集中。因此,竞争政策的内在逻辑要求,在欧盟法律体系内建立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对任何导致某一特定市场内供应集中度提高的交易进行控制的制度。 
  2.1989年《合并条例》 
  欧盟制定并通过有关集中的条例,即1989年《合并条例》,与委员会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进程紧密相关。委员会旨在扫除欧盟内部贸易壁垒以及建立统一市场的一揽子立法措施意味着,欧盟企业不得不通过重组以获得必要的规模,从而实现规模经济,以便能够在新的条件下参与竞争。实际上,以集中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重组浪潮自90年代初迅猛开始,在1994年到2000年间急剧增长。作为对这一并购浪潮的积极回应,欧洲理事会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了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合并的第4064/89号条例 [9],即1989年《合并条例》。该《合并条例》在实现企业间公平竞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方面作出了重要规定,即,对于在不同成员国市场上运营的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实施的集中,应根据同一实质标准进行评估并应适用同样的程序法,而不论其来自哪一成员国。这就是所谓的“公平处理”的理念。同时,该《合并条例》采用的单一执法机构原则满足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需要。这就是所谓的“一站式申报”的概念。如果企业实施集中的效果涉及多个成员国,企业不再需要依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行政程序向各国竞争主管机构进行逐一申报并获得逐一批准。根据该《合并条例》,欧盟范围内的跨境并购企业,只需申报一次,对这项交易作出的决定在整个欧盟境内是有效的。这一程序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合并审查的效率。 
  3.2004年新《合并条例》 
  欧盟在1989年《合并条例》生效后的十多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企业合并控制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对于推动单一市场、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将欧盟扩大的需要,欧洲理事会在2004年通过了《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 [10](以下称“新《合并条例》”),取代了1989年《合并条例》,并同时颁布了《横向合并评估指南》 [11]和《合并调查最佳实践指南》 [12]。新《合并条例》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合并条例》赋予了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成员国法院执行欧盟竞争法的权力,强化了私人推动竞争法实施的救济途径,并且在企业合并控制规则方面加强了灵活性、可预见性和科学性。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变化是实体评估标准的变化。新《合并条例》第2条规定:“集中如果在共同市场或其大部分将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特别是通过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将被宣布与共同市场不相容”。与修改前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以至于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相比,新条例将一切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合并交易纳入了规制范围,而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这意味着委员会更加强调合并对竞争的影响,而非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这与美国的标准也趋于一致。该条例规定,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大,合并不会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则合并就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到通过;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欧盟市场的份额不超过25%,在不影响适用《罗马条约》第81第、第82条的前提条件下,合并可以通过审查;如果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在25%—40%之间,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也认为不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在委员会的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市场支配地位产生于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40%—75%之间。如果超过75%,虽然不是绝对垄断,但一般会被认为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除了根据市场份额评估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外,还要结合消费者的需求、产品供应、潜在的竞争对手、市场进入障碍等因素作出分析。 
  (三)欧盟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框架 
  欧盟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框架可基本上分为三个层次:一是2004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新《合并条例》,以及2004年委员会通过的第No.802/2004号条例,即《关于实施理事会第139/2004号条例的802/2004号条例及其附件(包括CO申报表、简化CO申报表和简化RS申报表)》(以下称“第802/2004号《合并执行条例》”) [13]。二是一系列由委员会发布的指南和通知,包括有关横向并购的指南和相关市场定义,有关集中、合资企业、救济、简化程序、案件移交、营业额计算、案卷查阅等方面的通知,以及由委员会竞争总司制订的《并购控制程序最佳实践指南》、关于企业分拆承诺和分拆受托人责任义务方面的一些模本和指南。三是欧洲初审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和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有关判例。上述法律、法规、指南等对欧盟范围内的企业并购审查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和指导,成为对欧盟的竞争政策操作执行和企业进行申报的依据。 
  1.2004年新《合并条例》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新《合并条例》共有46项引言和26条正文。引言部分是关于欧盟企业合并控制的总体规范要求;正文部分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是一组自足性的法律条文。 
  2.第802/2004号《合并执行条例》 
  第802/2004号《合并执行条例》是依据2004年新《合并条例》第23条制定的、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新《合并条例》中程序性规定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包括19项引言和26条正文,主要涉及合并申报、时限和听证等程序性规范。同时附有用于企业集中申报的申报表(附带依照(EC)第139/2004号条例设计的、与集中申报文件有关的CO表格)、简化CO申报表以及在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移送申报材料的RS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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