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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王军;解琳


【摘要】企业合并是当今各国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迅速扩张、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然而,经济力量的集中和由此导致的市场结构的改变,容易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力量,从而起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作用。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并购实现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上的竞争秩序,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并购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设计和实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目前,已有七十多个国家建立了企业并购控制机制。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是,欧盟于上世纪90 年代初建立了企业合并控制机制,并于2004 年进行了改革。到目前为止,欧盟竞争总司作出的并购审查决定已达两千多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拟对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建立、理论、程序及实体规则进行研究,并就中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欧盟;竞争;合并;审查
【全文】
  一、引言 
  欧盟竞争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1](以下称“《罗马条约》”)。为了建立一种能够确保欧盟内部的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保证所有的经济资源,如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等的自由流动,使之不受国界的阻碍,以便建立一个单一和统一的市场,维持一种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经济效率,德国、法国等六个欧洲国家于1957年在罗马签署了《罗马条约》,其内容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第81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82条)、原则上禁止国家补贴(第87条—第89条),但是,该条约没有明文规定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内容。1989年12月,欧洲理事会 [2]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以下称“1989年《合并条例》”),其主要目的是对企业合并实施管制。凡是在欧盟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合并,都是该条例的适用对象。2004年,该条例经历了进一步的修改。到目前为止,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 [3](以下称“委员会竞争总司”)共作出并购审查决定两千余件 [4],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的新条例有着种种创新之处。对我们来说,研习欧盟对企业合并的最新规定,尤其是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对建立我国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拟对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建立、理论、程序及实体规则进行研究,并就中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提出笔者的想法。 
  二、欧盟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立法概况 
  (一)欧盟竞争法的理论基础 
  欧盟竞争法是欧盟成员国在条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欧盟统一适用的竞争法。它根植于欧洲各国的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欧洲的竞争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90年代发生在奥地利的竞争立法运动。1890年,当美国颁布《谢尔曼法》时,几乎在同一时间,欧洲人也开始探索怎样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竞争。19世纪90年代发生在奥地利的竞争立法运动促使了欧洲竞争法的萌芽,而在纳粹德国时代形成的弗莱堡学派(the Freiburg School)则为现代欧洲和欧盟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思想上的源泉。当时,一批新自由主义思想家创造出一种称之为“有序自由”的社会观,选择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其经济制度的模式,并认为,经济自由和竞争不仅是社会繁荣的源泉,而且是政治自由的源泉。按照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的观点,既要保留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又要体现社会保障和财富的公平分配。 
  在弗莱堡学派看来,过于强大的私人力量会构成对竞争的重大威胁。此时正值19世纪末,基于德国社会经济条件的特点,卡特尔在该国是最普遍的垄断组织形式,虽然德国政府在1923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卡特尔条例》,但其影响和作用很小。1945年,在纳粹政权崩溃后,英、美、法三国就管制德国的政治、经济等问题达成“波茨坦协议”,提出消除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垄断集团造成的过分的经济集中。1949年,联邦德国在英、美、法等国的监督下,开始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到1957年,由议会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以确保竞争自由,抑制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由于竞争被视为经济秩序中最重要和不可取代的调节机制,因此,二战后的德国极力推崇竞争法,并引入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同时,特别强调程序上的公正。随着产业组织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理论及其分析方法在反垄断的判决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反垄断的实践也表明,经济学思想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基本上是一致的 [5]。战后德国竞争法的发展确立了欧洲竞争法的特色,即“(欧洲的经验是)建立一套有效的行政体系,再辅之以重要的司法体系的监督,以此来实现一个既有政治自由又能对私人经济力量进行控制的综合社会目标。” [6] 
  欧洲竞争法根植于自己独特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有着自己独特的思想源泉。以弗莱堡学派为理论基础的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机制,注重对市场结构的分析,以市场集中度为依据,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对那些可能导致市场集中的横向合并坚持禁止的立场。这一理论直到今天依然影响着欧盟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践。 
  (二)欧盟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立法进程 
  1.《罗马条约》 
  欧盟竞争法最主要的渊源是《罗马条约》。但由于欧盟建立企业合并控制制度需要欧盟成员国放弃部分管辖权,《罗马条约》虽然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国家补贴、国有企业垄断等行为作了规定,却没有提及企业合并控制。即使在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也没有对合并控制作出任何规定。由于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可能引起重大限制竞争问题的企业合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洲委员会 [7](以下称“委员会”)试图通过对《罗马条约》第81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和第82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扩张性解释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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