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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关问题探析

  一个制度的好或坏,应该从它最终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来评断,听似完美的制度,若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仍不能说它是有价值的。但我们也并不能因此而为有缺陷的制度找出一个听似合理的借口,从而置此缺陷于不顾。对于不完善的制度,我们总可通过其它制度、其它措施加以弥补,使其弊病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说司法裁决解除合同存在着手续繁琐、时间拖延长等弊病,那么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补救措施:其一,司法裁决合同解除时,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或用调解结案等有效的裁决程序。其二,对适用司法解除的情况要作些限制,即一般只对一方行使解除权而对方有异议而诉请司法机关的情况才适用。其三,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应迅速及时地审理结案。最好能从法律上对该类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的期限以及审结期限作些特殊限制,力求避免拖延,以减少或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一经解除,合同的效力即告消灭。但这种消灭的作用是溯及既往,还是指向将来,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国内学者也有不同主张,此处不一一重述。
  现在国内学者趋于一致的观点是: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区别情况对待。然而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有溯及力,在哪种情况下合同无溯及力,至今未达成共识。
  之所以研究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因为它关系到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方法和周全程度。合同解除若有溯及力,则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若无溯及力,只能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适用恢复原状比适用返还不当得利更有利于保护债权者的利益。鉴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故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这里我们针对实践中解决合同解除争议的具体合同解除类型及适用程序方面来论及怎样认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协议解除、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这要看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具体内容,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践中很少出现争议,无须我们进一步探讨。有解除权的解除,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和结算清理条款的,因为这些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继续有效,所以合同解除后,依据这些条款进行处理即可,一般也不会引起争议。
  但并不是说对没有争议的合同解除研究其有无溯及力没有意义,因为它的确关系到债权者、债务者的利益。随着合同解除纠纷的增加,大部分都牵涉到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所以对有无溯及力标准的认定,对司法裁决合同解除有着更现实更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明确规定,相对而言法官对此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司法解除的程序设计也越发必要。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护法的稳定性和自我完结性;另一方面也容许其有选择的自由,使法律系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但法官的自由选择、自由裁量并不是无限制的,相对合同解除来说,它必须根据怎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自身性质、合同解除产生的原因、社会宏观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综合评断。这里重点从司法解除的角度谈了几点怎样认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标准。之所以这样做,这是因为协议解除和有解除权解除解除合同后,如果当事人之间没发生纠纷,则他们对合同解除后果已妥善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则一般会诉至司法机关从而适用司法解除。下面对这些评断标准一一作些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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