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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

  当然,这也是制定此法存在根本性法理悖谬的必然结果。除非修宪,否则此问题根本就不可能解决。若仅从立法者意图而言,也是面对各种难题困境和压力下的一种妥协/平衡的处置或善意表现。因为,毕竟这是迄今大陆在法律上仅次于宪法的特别法(可称为宪法类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范的表述。欠缺的是,它并没有在最终审议说明中,加以更进一步的补充说明,来充分平衡立法根据不足的窘境。以求相对化解遭遇台湾强烈反弹的危机。
  二,纯属内政问题:
  两岸关系究竟是单纯地一个国家内部事务?还是一个已经实质国际化了的准国际关系问题?这是两岸政治歧义与“主权争议”的根本点所在。所以,并非如法理学上的“事实昭然”而莫容置疑的。应该说,是一个有待双方政治协商来认定与解决的议题。
  从当代国际关系政治与国际法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由长期国际冷战历史与两岸政府政治秉持和斗争所形成。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法理上“悬而未决”的难题。退一步说,即使最终被两岸双方认定为双边问题,那么,也只能靠和平方式解决冲突纠纷。如果从两岸若起战端,不但将祸害两岸,终究会泱及周边,那么,就至少可以说是一个关系地区安全与和平的准国际问题。
  若再从现代国家伦理与道义责任言,即使纯然属内部事务,也不能以非道义行动(如武力)来处置。正如,联合国宪章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现代人权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所昭示的原则和精神那样。甚或如现代家庭与社会伦理关系一样,当今任何正常国家与社会中,一个家庭的家长或成员,都不能再以任意非法的行为对待子女或其他成员而不受到社会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何况两岸仍是一依带水的兄弟之邦呢?所以,纯粹内政的观念,如同传统的“家务事”旧观念一样落伍。即不符合事实也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这在现代法理上,早已是公认的国际准则与国家伦理原则,问题在大陆要如何正确认知与遵循,才能被两岸人民与国际社会所认同。
  三,非和平方式问题:
  所以,从问题二的分析可以看出,“反分裂国家法”提出两岸关系问题纯属内政已是倍受质疑的。而又要宣示:拟采“非和平方式”(虽然,可以理解或被解释为多种方式选择),若按正常解释,除了军事封锁与直接战争以外,都不可能被称之为“非和平方式”。所以,与战争解决在词义上并无差别。而这非但不可能根本解决两岸争议问题。而且,明显地违背了当今“和平解决争端”的国际法原则和国家伦理精神。何况,两岸问题还牵连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和区域安全势态。可见,声称与试图以武力解决,是不明智而且“非法理”的举措。将于事无补而是实质有害的!这可以从美日欧相关国家的强烈关注与严正表态方面意识到它的严重性。也可以从台湾最新民调有九成以上的民众不认同和排拒“反分裂国家法”的情势,推断其究竟有助于两岸和平还是加深两岸冲突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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