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国家主权观念与内涵也作相应的调整与扩延:即摒弃传统主权观,采行主权可以分割/让度/重构/共享的当代主权观!并通过政治法律的整合,现实两岸既有的国家形态的政治法律权力/权益地位的扩展式整合——建构!当然,一个“复合国家”的法律政治体系关系的
宪法法理建构,是祂存在与发展的制度法治规范化保证基础。
如果这样的国家观念被两岸所认同接受,那么,“一个中国”观念与原则问题就自然消解了,并且,由此引致的两岸关系新的结构/体系,就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扩展性建构目标和过程!而且是一个政治平等/对称性整合式建构的法制化过程,以及一个缓慢分阶段的规范发展的过程与自然磨合的结果!究竟最终会发展成甚么样,可以不必完全预设。但祂的法治化基础与规范化过程,将保证两岸整合发展在合理合法的程序与法治规范中健康的进行。
“
反分裂国家法”的几个关键问题的法理分析
根据“
反分裂国家法”文本来剖析相关几个关键性问题:
一,一个关键性内在法理悖谬问题
“
反分裂国家法”中存在一个关键性内在法理悖谬即:第
一条,“根据
宪法,制定此法”与第
二条根据十六大精神表述的“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两者之间存在较大法意差别。可以说,分别代表了两种政治观念和政策意涵。
显然,仅从政策上讲,后者表述相对
宪法中:“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之条款。已经有了相对有利地两岸政治协商的意义空间。可以被解读为是一种善意。但是,这里根本性的法理悖谬在于:并未能彻底解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
反分裂国家法”,对于台湾的适用与效力问题!所以,仍然是将政策转换为法律过程中,没能妥当处置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