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就涉及如何处置(或暂时搁置)反映历史的,一定意义上说是,体现政治强权意志的
宪法有关条款;就必须有关于两岸
宪法需要作对应转换或有待籍政治协商来整合,和共同处理的相关表述与宣示。当然,这就首先需要大陆提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存在“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条款,加以适当地处置或言留待协商解决之类善意表述。也以此使整个法律条款的内在逻辑关联一致,严谨而符合法理。相信这样的处置是必要合理和理智的,而且必然能够引致台湾正面理性回应的建设性立法作为。
三,依然是要在立法与相关条款处置方面,既表达两岸人民基于各种理由,要求或需要维持现状,并追求未来两岸整合,以达到双方对此实现政治和法律的双重承诺的目标。那么,从法理上说,无论是在具体法律条款还是立法意图阐述方面,都必须有真正能够反映或体现台湾人民方面现实意愿和意志的内容。从政治法理上说:在界定与表述“一个中国”或“整个中国”概念与原则问题上要有突破性的思维与处置。对此,既要真诚的尊重台湾人民的感情与长期由于两岸分割所造成与形塑的“国家观念与认同”的现状/事实。并可以采灵活务实客观的新的表述。而且,可以借鉴/采纳/与接受两岸专家学者和世界华人,尤其是在台湾有影响,某种程度上具有广泛民意基础和认同的理论成果与观念主张。从而,使相关立法/条款具有更多的包容性与广泛地两岸民意认同基础。
以“复合国家”与“主权共享”观念破解“一中”困境
在此,仅概括地对“一个中国”概念与意涵提出建构性主张,以供参询:根据两岸现状与事实情态,“一个中国”概念中的“中国”应该是一个现代“复合国家”的概念与意涵。既比较贴进现状/事实;又能客观反映和包容/整合两岸政治主张和诉求。并提供和赋于两岸整合建构的充分政治法律空间简要地说,一个现代“复合国家”观念是起自美国立宪建国时的创造性建构的想象:所谓合众国概念是也!所以,依此“一个中国”的概念,就可以表述为:UNITED STATES OF CHINA(or OF CHINESE)!而且,其现实意涵就是两岸分立,并作为两个独立的“子国家”存在。并分别共享“复合国家”主权!这就如同欧盟被建议称为:UNITED STATES OF EUROPE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