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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要在现有的、社会分有知识产权利益的框架下,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只需要转向思维方式。方法之一就是扩大地域性,把它扩大到全球。也就是说,知识产品创造者虽然是汲取了其所在的社会资源才创造出了知识产品,但是其所在的社会也是地球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就是他汲取了地球上的社会资源。如此,地球上的任何一个社会都可以分有该知识产权的利益。这样,通过扩大地域性来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伦理基础。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理基础的困境及构建
  我们很熟悉,知识产权需要国际保护,但是我们在讨论之前就应该明了,知识产权需要国际保护的同时,其他的财产权,比如:物权等;人身权,比如:健康权等;也是需要国际保护的。那么,如我们看到的,在现实的法学研究中很少有提到物权的国际保护、人身权的国际保护、继承权的国际保护。这是为什么?我们认为,这是因为人本主义的情怀和理念的缘故。不论大家承认与否,现代的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资本主义化,而且是西方资本主义化,特别是美国资本主义化。资本主义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把人的各种潜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用利益的诱饵来激发人们的创造,以此来推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在这样的社会思想潮流下,很容易的就会发生事物的人格化以及人格的异化现象。用俗语来讲就是“爱屋及乌”,意思是说,以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社会体制,由于过分看重人本身,以致于把人体之外的一些与人体密切相关的事物也看作人的一部分,并且日益具有人格的属性和特质。
  具体到本文,为什么法学的研究不提物权的国际保护、人身权的国际保护、继承权的国际保护?物权在资本主义的社会意识形态下,已经融入到了人本身,也就是人格化了,成为了法律上主体的一部分。物权紧紧的与法律主体本身邦在了一起,如果要保持人格独立就必须有物权的独立,如果要保护人格,物权的保护是其当然的重要内容。人身权的国际保护是另外的情形,它是自然法思想的贯彻执行在实定法中的体现。我们讲一个中国人到了美国,之所以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一个重要的原因不是因为他是中国人,而是因为他首先是个人,而不是其他动物。自然法的核心就是保护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在这里自然法的核心其实也是人本主义的情怀。现在的问题是,物权和人身权、继承权都人格化了,都在法律上与人本身紧紧的衔接在了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由此解决了物权、人身权、继承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为什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彻底解决呢?我们认为,与上述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人格化相反的是知识产权的人格分裂化。换句话说,就是知识产权的设计是最大限度的把人格人和知识产权剥离开来,尽量的把两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这样我们在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就可以把人格人、知识产权、社会的三角关系构架起来,否则,人格人与知识产权合一就会导致三角关系的彻底崩溃。如此一来,由于少了平衡的中介,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就根本建立不起来。更进一步,剥离开知识产权与人格人后,国家在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更多的考虑是,如何把知识产权尽可能多的留在本国,为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和机会。又由于知识产权脱离人后极容易被外国拿走,这样就不适当的减少了知识产权主体的利益,也就减少了知识产权主体所在国家的利益。所以,各国都在极力的搜集他国的知识产权,为自己所用。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别国根本不愿意对本国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由此看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要想当然的实现,而且不用太多的成本,那么遵循物权、人身权、继承权的路子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但是,我们应该十分清楚,走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人格化”的道路是对知识产权平衡制度致命的打击,如果我们可以有另外的办法,就尽可能的寻找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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