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向国际性发展的历史,我们容易看出:第一、地域性特征产生的原因是知识产权的授予是自上而下的,是有一定地域的行政力量所给予的,行政力量所到之处即为知识产权受保护的范围,知识产权制度的关注点在政府。第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中坚推动力量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靠着经济、政治、科技等优势,促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跨越国界,寻求海外市场的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这时,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关注点转移到了以跨国公司为主要代表的私人方面。于是就产生了,怎样为本国知识产权寻求海外保护、怎样超脱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问题。
2、政治的视角分析及其出路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当代的社会背景下,往往与国家主权密切相连。知识产权无论具有多么合理的伦理道德属性,还是具有多么重大的经济效益合理性,最终知识产权都要有个合法性的问题。毕竟,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需要国家的强力来维系的。知识产权要跨越国界达到海外并获得外国的国家强力的保护,就必然发生主权矛盾和冲突。如果依本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外国当然的发生效力,则就有本国替外国立法之嫌,就会发生侵犯外国国家主权的嫌疑;如果依本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不能当然在国外发生效力,那么怎么推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呢?由于国家主权的个性最鲜明,对所谓的侵犯最敏感,所以知识产权要获得国际保护就要尽量不去触动国家主权的神经。这种状况就是:知识产权严重依赖与国家强力的保护,但是国际保护又容易挑动国家主权的神经,那么解决的办法就只有——政治妥协。
3、伦理的视角分析及其出路
在证成知识产权合理性,社会何以分有知识产权,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知识产权的创造源自社会的积累,是知识产权人以社会上现有的各种知识资源来进行的创造。如果没有了社会资源的在先性,就不会有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所以社会的资源在先性是社会分有知识产权利益的基础,这样知识产权平衡理论才得以建立起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是说这个社会的知识产品要在另外一个社会获得认可和保护,显然,这个另外的社会就失去了分有知识产权利益的伦理基础,那么知识产权的平衡机制就建立不起来。因为这个另外的社会没有正当理由分有知识产权的利益,因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建立就没有伦理道德支持。漫布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利益、妥协、强迫和无奈“气味”就不难理解了。从本质上来讲,另外的社会要分有知识产权就是一种强盗行为,只不过因为知识产权人喜欢这种强盗行为,毕竟喂饱了强盗,就会获得强盗的保护。但是我们很容易发现,以我们现在的正义观,强盗理论是不符合“正义”的,那么,就面临着怎样在现有正义观之下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也就是解决小社会(地域性)与大国际之间的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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