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尹晓兵;杨淑霞
【摘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历来都存在这地域性与国际性的悖论,怎样找到合理的理论来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合理性说明一直是学者努力的方向,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其实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很好的理论,而且唯有依靠国际公法的模式,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才能获得足够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际保护;地域性;平衡;法理基础;国际公法
【全文】
引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的前提就是:为什么知识产权需要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问题是什么?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质,可是我们今天却在大谈特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这是不是一个悖论。具有国际保护性是否就意味着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法是什么关系?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财产权的国际保护、人身权的国际保护又有什么不同和联系?不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理论构建就会存在重大缺陷,不利于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困境分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大的理论困境在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悖论。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的关系互相交叉而又区分模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基础缺乏法理的支持。这些基本的理论困境不得到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势必受到干扰。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悖论透视及其解决
1、发展史[1]的透视
据说,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2]这种特定的社会背景似乎注定了知识产权必然有着与“地域性”不可分割的历史命运,因为封建社会正是建立在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而农民或农奴依附于土地的基础上的。可以说,“地域性”或“属地性”是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产生的法律制度具有“地域性”,当不是偶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一定的敕令,当时只可能在发出敕令的官员、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就无效了。所以,由此而产生的特权也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也就无效了。[3]在整个封建时代,知识产权的这种地域性都始终存在着,而且越是经官方授予的“特权”,便越是具有这种地域性。“特权”的产生和享有是同“地域性”相联系着的,因为封建主只能在一定的地域内行使权力,维护特权。因此,“地域性”在这里有着双重意义:一方面它在形式上似乎限制了创造者享有权益的空间范围;另一方面它在实质上又是创造者享有权益的切实保障。后者,显然更具有实际价值,因为正是在这个特定的地域内,某项智力成果才为其创造者(权利人)所专有,由该项智力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才为其创造者(权利人)所独享。所以,在这种状况下,作为知识产权另一重要特征的“专有性”只有在“地域性”的基础上才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