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何在我国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预测
那么如何在我国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预测,结合国内外学者对关于再犯可能性评估的研究成果,笔者通过对我国在押犯中对罪犯人身危险性(主要是再犯可能性)的测量模式整个流程提出一个测量模式。
首先,根据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测量应该贯穿于整个司法程序中。主要在判决前、社区矫正前、社区矫正中、社区矫正后即释放前分别进行人身危险性的评测。
其次,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我认为运用人身危险性测评机制应该将人身危险性测评工作从审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在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测评专门机构,并使之制度化。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人员来进行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测。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在审判前由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测评,并提出处罚建议,再由法官结合矫正机构人员的调查报告来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过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应该在不同阶段进行人身危险性测评,不仅可以落实到分类管理措施,而且不断的修正个案调整矫正措施以及对矫正效果作出评估。在释放前对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的测评可以设为罪犯是否刑满的一项标准。○14
再次,针对我国法律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预测的根据往往用模糊性的词语来表达,这使得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预测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实现
刑法个别化。我认为我国可以向西方国家学习制定各种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测量表。用测量表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简单、准确、全面并能客观的反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参考文章后附人身危险性测量表)
最后,笔者认为还应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测评程序。建立专门的适用社区矫正是确保依法正确适用社区矫正的前提,由社区矫正专门测评机构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是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也是发挥社区矫正功能的保障。同时在矫正工作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结束等环节也要健全矫正的个别性与群体性对照,以保证人身危险性测评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罪犯人身危险性测评不仅缺乏理论方面的研究,也缺乏实践经验的积累。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科研成果、司法实践经验,对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使之具体化,同时要借鉴国内外的经验,科学制定人身危险性测量表,就可能很好在社区矫正中得到很好的应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