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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事实错误能在构成要件实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回到我国的实际,行为人若出于杀死他人宠物狗的故意,客观上发生的却是他人重伤的结果,理论上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若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危险,还可能只是不能犯)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问题是,若果真杀死了他人的宠物,根据刑法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的规定最重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现在致人重伤了,按照刑法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反而最重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是不是也说明人的重大健康还不如一条狗命呢?又如,行为人以为被害妇女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当时妇女只是处于昏迷状态),而实施了“奸尸”行为。行为人以为是尸体,不具有对强奸罪的对象“活体”的认识,显然不能定强奸罪,而过失强奸又不构成犯罪。问题是,是作无罪处理合理,还是以侮辱尸体罪处理合理?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的案例,实务部门最终没敢定侮辱尸体罪,而是宣告无罪。无罪的结论存在疑问,因为,活体与尸体相比,在内涵上一点也不会少,或者说,尸体具有的,活体都具有,尸体不具有的,活体也具有,奸“尸”的尚构成侮辱尸体罪,奸“活体”的反而无罪。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将活体作为尸体进行评价呢?
  若我们还存在困惑的话,不妨参考一下日本的相关理论和判例主张。日本刑法第第175条的规定的是陈列猥亵物罪,对于让人观赏猥亵电影(就是我们所称的淫秽电影),由于日本刑法没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类似的罪名,因此,日本学者认为,淫秽电影上的活体表演,与静态的淫秽图画相比,内涵更丰富,更具有栩栩如生的动画效果。人们普遍会选择看淫秽电影而不是看淫秽图画,也说明淫秽电影比静态的淫秽图画对人的感官刺激要强烈。因此,现在日本的主流学说和判例认为,能将淫秽电影中的活体表演评价为陈列猥亵“物”。还有,误以为他人已经死亡,而将其埋葬、遗弃,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学说认为,可以评价为刑法190条的损坏尸体罪,最重处三年以下惩役,否则以刑法210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评价的话,最重之能判处五十五元以下罚金。这里也是把活人评价为尸体。由此,我们认为,一种对象能否被评价为另一种对象,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其他对象的内涵,如果其比另一对象的内涵更丰富,从实现刑法的实质正义考虑,就可以将其评价为另一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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