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否“先行存在”。吴一裕曾在《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一文中提出,“这样一个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底可能存在么?它又是怎样去存在的呢?”[39]。也正是这种问式才引来了其他论者的严厉批判。批评者认为,此论者的这种“是什么”的提问,“无视邓正来所开启的思维的新路,完全走上了邓正来所担心所批判的‘本质主义’的不归路,而且基本上处于不意识状态”,由此认为“它从一开头就走错了方向,”[40]在后来的另一篇文章,吴一裕更加完善自己的理论论证,提出了“先行存在”的概念,将其界定为它“不等于现在的存在,也不是将来的存在,它其实就是一种存在的可能性”。他认为,“邓教授论文的最为根本的缺陷就是在写作之前就已经预设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先行存在。”[41]然而在笔者看来,将此论者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否存在可能性的追问与批评者所认为的为邓先生所反对的“是什么”的“本质主义”问式相等同,似乎有些不妥。当然,就何谓“本质主义”本身就是一个十分繁复而宏大的论题,对于它的讨论与阐述,显然超出了本文的论述范围。笔者认为,要论证这一点,最好还是从邓先生所反对的那种本质主义着手来进行。邓先生在最后部分对那种他所反对的批判的预先回应中说,“因此我以为,读者们极有可能把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本书要旨之所在的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如何构建上。具体地讲,读者们完全有可能经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个问题或者以‘中国理想法律图景是什么’为前提对本书进行质疑”。[42]可见,批评者对邓先生所反对的“是什么”的本质主义理解是没有错误的。但是,这决不等于说“是什么”与“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两者完全是截然不同的问题,尽管不排除它们间存在着某种甚至是密切的关联性。存在与否解决的是有或无的问题,它比“是什么”更为根本,更具有根源性。而“是”的问题,只有在确定了“存在”后才能涉及到,它关注的是具体性的实体意义上的“为何物”的层面,具有更强的封闭性。总而言之,“存在”比“是”更具有根本性、前提性和开放性。由上面对邓文的引述,我们可以清楚地得知,邓先生所反对的是“是什么”的提问,他并没有明确反对也无法从逻辑上排除关于“是否存在”的提问。而且,在笔者看来,邓先生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存在或者说应当存在。[43]
由上分析可见,此论者提出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存在可能性(或“先行存在”)的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笔者认为,他的“先行存在”并不能准确表达作者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预设。不论是作者对17、18世纪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积极建构性功能的参照,还是他赋予这一核心范畴的使命,都可以看出作者不仅预设它在将来存在,而且是在建构意义上确定的将来存在。而且,作者还给出了如何达致这种存在的路径,即在“重叠共识”上达到“反思平衡”。
三、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质疑与反思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诸论者对作者的文本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读。其结果是,正如邓先生在回应与后现代的关系时所说,“这些问题究竟是拙文的思想本身所致,还是论者们在评论拙文时所依凭的思想资源的差异所致”[44],将这两者相混淆。因此,为了尽量避免上述问题,我们只能在回到文本的基础上作出反思,以尽量做到既不让“作者死”掉也不让“读者死”掉。[45]由此,笔者在此部分试图回归文本,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兑现自己的承诺这一问题对这一范畴进一步地反思。一如邓先生所述,他引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目的是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46]从这一点来看,邓先生的理论贡献是具有突破性的,它是对过去二十多年的中国法学的整体性反思。但是,我们绝不能仅仅看到了他的理论给法学领域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带来的颠覆性影响,我们更应当对邓先生的理论建构本身进行反思。这一部分将在邓先生的理论进路中来考察这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能走多远?是否能够实现其最终预期目标,即“形成我们共同记忆的‘理想图景’”[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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