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典中的地位——以宪法文本为限比较研究

  但也有学者不但不反对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而且还倡导建构“权利义务价值并重”的“新型权利义务的价值模式”,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唯一适用的,也是理想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价值模式。”[22]从立宪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宪法大致经历了“缺乏义务规定时期”(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末)、“开始注意义务规定时期”(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和“注重义务规定时期”(进入20世纪后)这样三个阶段。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规定,几乎是现代宪法的一种趋势。[23]既然现实是大多数宪法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当然就应该以权利条款在前的立宪模式为优。
  
【注释】  “公民基本权利”一词就其本身的含义来讲,应指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包括在该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为了扩大权利保护的范围,有宪法(如俄罗斯宪法)不使用“公民基本权利”一词,而采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西班牙宪法》(1978)、《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76)、《荷兰王国宪法》(1983)、《爱尔兰宪法》(1937)、《印度宪法》(1949)、《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1972)、《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80)、《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宪法》(1963)、《赞比亚共和国宪法》(1964)等很多宪法都把那些“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当然也有很多国家的宪法不使用“基本权利”这几个字。例如,法国历部宪法使用“人权”、“公民权”的称谓;《奥地利关于国民一般权利的国家基本法》(1867)使用“国民一般权利”的称谓;《芬兰共和国宪法》(1919)使用“公民的一般权利”的称谓;《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7)、《梵蒂冈城邦宪法》(1929)、《智利共和国宪法》(1925)、《达荷美共和国宪法》(1964)使用“公民的权利”(“公民权”)的称谓;《日本国宪法》(1947)、《比利时王国宪法》(1831)使用“国民的权利”的称谓;《泰王国宪法》(1978)、《菲律宾共和国宪法》(1987)、《利比亚联合王国宪法》(1951)使用“人民的权利”的称谓;《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使用“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称谓;《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宪法》(1976)使用“人与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称谓;《纳米比亚独立宪法》(1990)使用“基本人权与自由”的称谓;《希腊共和国宪法》(1975)使用“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称谓;《巴拿马共和国宪法》(1946)使用“个人和社会的权利”、“政治权利”的称谓;《塞内加尔共和国宪法》(1963)使用“公共自由及人权”的称谓;《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埃及)宪法》(1971)使用“公共权利”的称谓;《墨西哥共和国宪法》(1917)使用的称谓比较特殊,它称“个人的保障”(作为宪法第一章标题)等等,还有一些独特的称谓,而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1791)则没有一个概括性的称谓。董云虎,刘武萍.世界各国人权约法.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本文引用的各国宪法条文,凡来自此书的,此后不再一一注明。
李秀林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20.
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文本都是法观念与法规范的主客观统一体。无论是法规范的内容还是形式,都受到法观念的影响,不同的法观念是导致法律文本千姿百态的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可以根据法形式的状况去发现其背后的法观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