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基本权利规定于
宪法修正案之中
这是指把基本权利条款全部写在修正案里,并且不包括修改
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的情形。其实这种情况特指美国宪法。美国1787年
宪法之中只有极少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而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相对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的,是著名的“权利法案”,即1791年通过的前10条
宪法修正案。如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第四条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小结:把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正文中,是各国最普遍的做法。但不管规定在正文中,还是写在序言或修正案里,本文认为,这是制宪方式的不同,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有人可能会问,这里是否涉及到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之有无这一至今没有一致意见的问题。由于
宪法序言在内容上的丰富性和功能上的多重性,对于整篇序言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是,无论在序言中还是在正文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属于授权性宪法规范,这些具备法律规范结构的序言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是没有疑问的。
三、宪法典内容结构视野中的公民基本权利
从宪法典的内容结构上看,基本权利条款与国家根本制度、国家机构、基本义务条款的相对位置(前后排列顺序),在各部
宪法中有所不同。
(一)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根本制度之间的相对位置
这是指在《
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编、章与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编、章二者的前后排列顺序。排列顺序无非有二,一是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在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之后,二是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在前。
1、基本权利在国家根本制度之后
包括我国现行
宪法在内的绝大多数《
宪法》都把基本社会制度、
宪法基本原则、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等内容放在序言之中和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之前,不必举例。
2、基本权利在国家根本制度之前
这种情况极少,只有如下5个文本采用。法国1791年
宪法、1793年
宪法和1946年
宪法,在整体内容构成上,均是由“人权宣言”和“
宪法”两大部分组成,并且把“人权宣言”放在最前面,实际上是一种序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该法在第一章“基本权利”之前有一个简短的序言,表达了对完成国家统一、自由和建立新秩序的愿望,而没有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表述,而在第二章及之后才规定了德国的联邦制等内容。《墨西哥共和国宪法》(1917)没有序言,第一篇第一章就是规定“个人的保障”。
比较的结论及评价:在安排基本权利与国家根本制度之间的相对位置这一方面,包括我国现行
宪法在内的绝大多数《
宪法》都把基本社会制度、
宪法基本原则、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内容放在序言之中和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之前。法国1791年、1793年和1946年三部
宪法都曾把《人权宣言》放在最前面,但1958年的法国现行
宪法却采用指引式的方式避免了照搬《人权宣言》,使整个文本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序言基本上是政治愿望的陈述,而
宪法全篇之首的重心也就偏向了国家根本制度。这样看来,在现今有效的
宪法,除了德国和墨西哥的
宪法之外,其余所有的成文
宪法都把基本权利放在国家根本制度等内容之后。笔者认为,显然不能因为这样的排序而得出绝大多数国家都不重视公民权利的结论。只是因为
宪法是政治性很强的法(我们常说
宪法是“政治法”),一国的政治理念与信仰往往需要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予以反映和体现,包括世界上第一部成文
宪法——美国宪法在内,大多数国家的
宪法都是革命成果的记载,因此都把关于革命后建立的新国家的根本制度写在
宪法的最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