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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典中的地位——以宪法文本为限比较研究

  在我们把目光聚焦在宪法典之前,有必要首先了解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规定在什么法律文件之中。
  一、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规定于什么法律文件之中
  (一)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规定于《宪法
  我们常说,公民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之中。一般来说,这是对的,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公民基本权利最先由西方资产阶级以宪法予以确认,后来绝大多数国家制定宪法时均加以模仿。历史上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宪法文本都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只是如前所述很多《宪法》没有使用“公民基本权利”这一称谓而已。
  (二)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规定于《基本法》
  把公民基本权利规定于《基本法》之中的情况是在不使用“宪法”而使用“基本法”的称谓的国家。但这些所谓“基本法”实质上就是宪法。这样的典型法律文本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和《古巴共和国基本法》(1959)。还有《西班牙王国基本法》(它包括1945年的《西班牙人民宪章》和1947年的《劳工宪章》;1978年诞生了《西班牙宪法》)。在奥地利,公民基本权利被规定在《奥地利关于国民一般权利的国家基本法》(1867)。[8]
  应注意的是,我国有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但此“基本法”不是宪法,也不是“小宪法”,而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由于实行“一国两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中,都以第三章规定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规定于宪法性法律
  这种情况属于实行不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其宪法内容主要体现在议会制定的一些法律之中,这些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通常被称为“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 law)。[9]例如英国,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有:《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法》(1679)、《权利法案》(1689)、《王位继承法》(1707)、《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1928)、《公共秩序法》(1936)、《人民代表法》(1949,1969)、《种族关系法》(1965,1968,1975)、《反性别歧视法》(1975)、《欧洲共同体法》(1972)等成文法。加拿大没有一个单独的成文宪法文本,其宪法的成文部分主要是13个“宪法法案”(Constitution Act),其中最重要的是1867年宪法法案(即《不列颠北美法案》,又称为“1867年英属北美洲法”),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主要规定于1960年《加拿大权利法案》和作为《1982年宪法法案》重要组成部分的《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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