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权的客体是就是该权利的登记顺位。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但并不排斥其它合法的民事权益。在登记物权人之间存在着实体的物权法律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程序的登记顺位的法律关系,各登记物权人基于其顺位享有相应的在特定时间实现其实体物权权益的可能性,并在相互之间存在着尊重他人登记顺位,不得有违反该顺位行使权利,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是一项不作为义务。
顺位权发生于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设定他物权的合意并将该项设定的他物权纳入登记的法律事实,并按照登记的时间得以确定。在顺位保留的情况下,顺位权的发生于自物权人设立顺位保留的单方意思表示并纳入登记的法律事实。顺位权设定后会随同社会经济生活实务的需要而发生变更和消灭。顺位权的变更是指,同一项不动产所负载的同种性质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限制物权人将其享有的顺位自愿予以交换的行为,其生效的首要法律事实也是相关权利人的合意并登记,另外变更顺位权的限制物权必须是同种性质,例如都是抵押权;如果顺位的变更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还应经过其书面同意方能生效。顺位权的消灭则要分四种情况:(一)顺位权期限届满。由于顺位权是限制物权的程序权利,二者是合一的,顺位权会随着限制物权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当设定的限制物权期限届满而消灭时,其负载的顺位权会因失去存在基础而同时消灭;(二)顺位权随同限制物权而实现。这主要是指担保物权。当登记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如抵押权人实现了其抵押权,其负载的顺位权会同时消灭;(三)自物权人顺位权的相对消灭。在自物权人设定了顺位保留 位置的情况下,该项顺位权暂时由自物权人持有,如果以后在保留位置上设立了他物权,则由该他物权人享有保留的顺位权,自物权人的顺位权相对来说就消灭了。(四)顺位权的抛弃。顺位权负载于物权之上,当物权人包括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抛弃其物权时,其保留顺位权或顺位权同时被抛弃而消灭。当然,无论是顺位权的变更或者消灭都要登记,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还要经过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按照优先顺位的权利优先实现的原则,在纳入登记的时间顺序中处于在前位置的他物权绝对的排除后续位置的权利的实现,后续位置的权利只有在优先顺位的权利实现后,才能实现,也即顺位权效力的实现(同一顺位的他物权,顺位权效力相当,并且彼此间无排斥力)。如果优先顺位的权利实现后,后续顺位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则被视为当然涤除。在前顺位权效力大于后续顺位权力,各顺位权均向后发生绝对排斥效力,而不可逆。后续顺位权人不得为损害优先顺位权人利益的登记。
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两个以上的他物权时,这些权利就有一个权利实现竞争的问题,顺位权的登记设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立的法律制度。顺位权是实体权利主体同时享有的程序权利,是实现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同时顺位权对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安全合理的进入交易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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