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繁简分流、轻案快速处理机制,就是以审查逮捕为核心,对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认罪并且供述稳定等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用较短的时间办理,使轻案在审前环节得到快速处理。这种机制不仅加快了办案节奏,减少了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期限或者直接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审前被羁押的可能性,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更是构建“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
2、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机制
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权,一直备受我国刑事政策关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做了大量努力。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精神,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时,要设立专门的办案小组或办案机构,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特别告知制度与简化办案流程等办案机制,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化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违法案件非犯罪化处理问题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一个共存的动态过程。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中,我们强调的是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其犯罪圈指向是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犯罪。但是,在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普通案件不应一律按犯罪化处理,还应着重以非犯罪化的方式处理,以减少社会矛盾。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很多
刑法意义上的未遂犯纳入了治安处罚的视野,只要不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对象,可以尽量适用非犯罪化方式处理。
(二)“严型”审查逮捕程序——附条件逮捕制度
“严”的刑事政策要求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应当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严重犯罪分子从严从快逮捕,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 “严型”审查逮捕程序主要适用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犯罪。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严型”审查逮捕程序,可以围绕构建附条件逮捕制度展开。即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果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而且公安机关已有补充侦查的具体计划与方案的,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但是在做出批准逮捕的同时,检察机关须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证据,即实行附条件的批准逮捕。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限内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积极、有效、及时地开展侦查活动,按照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充实、完善、固定相应证据,使案件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当然,如果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