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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环节中的适用

  (一)宽容简化型程序
  该程序基于效率与非犯罪化、司法谦抑性的考虑,其目的是力争让轻微犯罪在审前阶段就脱离诉讼轨道。这主要体现在刑事和解等制度上。
  (二)常规程序
  该程序主要适用于大多数传统犯罪,它是基于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有着精致的诉讼程序。它通过广泛限制侦查权与控诉权,以及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之间的权利(力)达到一种平衡。正是这些常规诉讼程序确保了基本的程序价值,也为传统程序正义理念打造了寄寓之所。
  (三)严厉型程序
  “严厉型程序”主要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面大并呈高发态势的犯罪,以及智能化、组织化程度比较高、预谋性计划性隐蔽性强的犯罪。第一,该程序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权力,使侦查与控诉犯罪更加便捷。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可以适用特殊的侦查措施,如诱惑侦查、电子监听等等。这一特点与刑罚轻缓化的国际化趋势惊人相似,也几乎成为了一个“国际潮流”。众多国家通过立法打破常规模式,对严重犯罪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例如,为了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美国1970年通过反有组织犯罪立法(RICO,俗称反黑法)、德国1992年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日本1999年通过了《犯罪侦查通信监听法》。第二,该程序限制甚至剥夺了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例如在涉及国家秘密的间谍案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适用限制被告人辩护权、剥夺沉默权以及强迫其与侦控机关的合作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这些严厉型程序对严重犯罪的打击与传统刑事诉讼原则有所冲突,但是实施严厉型程序的国家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强调了按程序打击的重要性。这种复合性司法程序模式从程序上限制了打击犯罪的随意性,程序正义依旧是其重要价值追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程序构建
  在审查逮捕环节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对普通犯罪坚持正常办案程序,以彰显刑事诉讼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同时还要着重建立落实“宽”、“严”的程序机制。
  (一)“宽型”审查逮捕程序
  1、繁简分流、轻案快速处理机制
  繁简分流、轻案快速处理机制,主要适用于涉及轻罪的案件,是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题中之义。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当前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案发数量不断增长之间矛盾的重要措施之一,也解决了判决倒挂问题,即一些本应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但是由于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法院只好直接按实际羁押期限决定其实际刑期的不公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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