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逮捕环节中的适用
王学东
【关键词】宽严相济;逮捕;轻轻重重;程序;人权
【全文】
逮捕作为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关切公民权利保障,因而在审查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一种必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我国法治建设日益推进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不仅蕴涵着对犯罪现象的容忍性,而且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不仅将
刑法作为控制犯罪的常规手段,而且也把非
刑法手段作为控制犯罪的常规手段,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变革。
从语言逻辑结构上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与“宽严相济”虽有语义顺序上的细微不同,但却体现了“波澜壮阔”的变革:“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惩办”在前,“宽大”在后,重点体现在“惩办”上,强调的是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刑化,其在审查逮捕环节中延伸为“可捕可不捕的捕”;“宽严相济”中,“宽”在前,“严”在后,重点体现在“宽”上,强调更多是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即在审查逮捕环节中延伸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与刑罚轻缓化的国际化趋势相呼应。
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人权保障为基本立场,尽量减少或者减缓对社会生活的刑事干预,其犯罪圈指向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等轻罪,而且包括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犯罪等重罪,并着重实现“宽”与“严”刚柔相济,而反对片面实行“宽”,也反对片面实行“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逮捕条件的诠释
从逮捕的法律规定与其司法实践来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审查逮捕的影响,是通过对逮捕条件的调整来实现的。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我们应该坚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求,重点可以从“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基本指向明确”上把握。对这一条件的把握,要结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来进行,不能将其理解为“有完全肯定的犯罪事实存在”,更不能将其证据标准等同于起诉判决时的证据标准。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