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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有效运行的四大突破

  全国人代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我国检察机关恪守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实施,实质是维护全国人大权力和人民权力的尊严。
  (二)我国检察权力运行的现行制度不完善
  现行司法制度没有为我国检察权力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支持。可以说,我国宪法确立的检察制度没有问题,关键在于为我国检察制度提供良好的运行“土壤”。
  根据现行司法制度,我国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方面,主要在于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和一定的民事、行政案件实施法律监督,但是其监督范围较窄。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突破口
  突破一:“违宪审查”检察建议权
  宪法和《人大监督法》的规定为检察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检察建议权提供了宪政基础。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护神”,其身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的一体遵行,实系国家法律维护的“代言人”。尤其对立法、法规等抽象行为的合宪性,人民检察机关有权进行审查,对违宪现象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检察建议权,启动审查程序。
  突破二:影响性事件检察调查权
  影响性事件包括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包括案件),例如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污染性事件、高考试题泄密事件,以及和渎职有关的案件等。这些影响性事件发生,需要有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以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由于目前此类事件多由行政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处理,不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初查,需要立法进一步对双方权力进行界定,赋予检察机关对影响性事件的检察调查权。
  突破三:侦查指挥权
  在检警关系中,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刑事侦查制度,包括检察权对侦查活动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以及对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
  突破四:检察官独立制度
  在提倡检察一体化的同时,我们强调检察官独立制度。而笔者此处的检察官独立中的“检察官”具有独特涵义。此检察官非目前之检察官。笔者提倡的检察官, 其下配备着一定的检察事务官、书记员和后勤工作人员,该检察官的前身应主要是久经历练的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对承办的案件具有决定权,并对案件的承担责任;检察事务官、书记员和后勤工作人员均受检察官领导指挥。笔者提倡的检察官独立,实质就是检察官机构独立,检察官本身是一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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