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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十大税收新闻简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通知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1600元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后6个月扣除。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简评:内资企业在费用扣除方面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诸多的差别,尤其是工资方面,只能根据所确定的计税标准进行扣除,这是形成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差别性税收负担的重要原因。这次进行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调整,既是考虑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工资水平有所提高的现实,同时在两税合并列入立法规划的情况,提高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也可以说,本次计税工资的提高是为实现两税合并的重要举措。
  5.数千万纳税人拿到个税完税证明  
  2006年我国拿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已经超过1000万,其中前3个月就有2000多万纳税人拿到了个税“税单”。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简评:由于我国对个人的部分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源泉扣缴,由所得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个人纳税人并不能直接感受其作为纳税人的身份和地位,也没有意识享有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本次个税完税凭证的开具实现规范化,更能增强个人作为纳税人的意识。个人在取得个人完税凭证之后,也获得相应的法律凭证,证明其已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能够据此主张相关的税法上的权力,并能以此拒绝税务机关的超出其法定纳税义务的额外征收要求,有利于个人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将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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