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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3.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因此,首先必须注意协调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关系,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不再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征收个人所得税。故这里的工商登记为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形态,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以后,性质仍为法人企业的,按照承包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如果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就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否则,就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可见,第一种方式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而只是一种分配工资的方法,类似于具有分红性质的年薪制。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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