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排列不规范。“in law and equity”是一种抽象表述,“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和“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是具体表述,用并列式将它们排列在一起不妥当,容易造成误解。
第四,前后风格不一致。“this Constitution”也有将来修改补充的问题,“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也有“已经制定”和“将来制定”的问题,但这两者都没有使用动词和助动词以明确区分“已经”和“将来”,“treaties”却要分为“已经制定”和“将来制定”,并用动词和助动词明确表示出来,前后风格不一致,增加了人们理解的难度。实际上只要使用“合众国对外条约”就可以了,不需要使用动词“made”和动词词组“shall be made”。这样,“laws”和“treaties”都可以归“arising under”管辖,无需再使用“under their authority”这样让人费解的短语。此外,“Constitution”之前有“this”限定,“laws”之前有“the”限定,“treaties”之前却没有任何限定词,这种不一致也让人费解。
三、真实的字面含义探微
笔者以为,“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 in law and equity, 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ir authority;”这段文字的字面含义应当这样理解:
第一,“extend to”就是扩展的意思,理解为“包括”、“范围”等也未尝不可,但是,原文的字面含义毕竟不是“范围”、“包括”的意思。更重要的是,只有“扩展”才能准确表达美国司法制度与英国传统的区别。英国传统的司法权不包括
宪法诉讼,既要保留英国司法传统又要增加传统中没有的
宪法诉讼,就必须“扩展”,用“范围”、“包括”等等词汇不能直截了当地表达司法制度的变革。因此,“扩展”与“范围”、“包括”之争,不是直译还是意译的问题,而是是否忠于原文的问题,是否忠于作者的原始意图的问题。
第二,“法和平衡”是抽象概括,是“案件”的修饰语;
宪法案件、法律案件、条约案件是具体说明,是案件的分类列举;它们不宜被理解为并列关系。
第三,“它们”应当指已制定和将制定的“条约”,而不应当包含“本
宪法”和“合众国法律”。如果包含“本
宪法”和“合众国法律”,就意味着“条约”与“本
宪法”、“合众国法律”的语法功能完全一样,条约前面的“和”则不需要,更无须使用第二个“u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