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版本比上述三种版本多了四个缺陷:
第一,这里的“(1)”是翻译者枉加的,不合原意,毫无必要。
第二,将“law and equity”与下文的“this Constitution, the laws”当作并列关系翻译,不合原文的意图。
第三,“关于”没有根据,原文中没有“关于”的意思。
第四,原文的“之下”被翻译为“之上”,也是不妥当的,没有必要的。
(五)公安大学版:“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如下: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根据
宪法和合众国各种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和将缔结的条约而受理的案件;”④
这一版本除了具有上述四种版本的所有缺陷外,还将原文中的“all”搞没了。用“范围如下”代替“all cases”,虽然实际意思没错,但是字面含义毕竟不一样,不合信达雅原则。根据信达雅原则,只有在无法直译的情况下才可以意译,而“all cases”是非常容易直译的,有意译的必要吗?
(六)商务印书馆版:“司法权之范围应涉及触犯本
宪法与合众国各种法律包括成文法、衡平法之一切案件,涉及合众国已经缔结或将来缔结之条约之一切案件;”①
这一版本中的“触犯本
宪法”之说突出了司法机关对于
宪法案件的管辖权,明确告诉人们,美国联邦法院有审理
宪法案件的职权,基本上符合美国宪法的本意,符合汉密尔顿在
宪法等待批准尚未生效之时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有利于澄清“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错误认识。
此版本与上述五个版本比较,除了特出了
宪法诉讼这个优点以外,其它缺点未能克服,且又多了以下几个缺陷:
第一,将“law”译为“成文法”没有根据。“成文法”应当与“习惯法”对应,既然原文中没有“习惯法”,为何要将“law”理解为成文法?在事实上和逻辑上,“成文法”(written law;)和“习惯法”(customary law)都属于“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