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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选举带来新的不平等?——评爱沙尼亚网络投票法令违宪审查案

网络投票选举带来新的不平等?——评爱沙尼亚网络投票法令违宪审查案


屠振宇


【全文】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投票这种方式已为人们所熟悉。而借助网络投票技术实现的网络选举,也已非遥不可及的梦想。2006年8月,我国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第八届居委会的换届选举中首次允许了网络投票。选举所使用的电子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功能,无法现场投票的选民只要填写社保卡号码和发卡日期,就可以进行网络投票[1]。网络选举,正走进我们的生活。毫无疑问,网络投票方式,与以往的投票方式相比,有着前所未有的优势。采用这种投票方式不仅消除了选票运输和计算上的困难,也大大减少了选民由于日常安排与选举日发生冲突而带来的不便,同时也为残疾人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便利。可以断言,网络投票将极大地改变民主的面貌。但是,这种改变将是积极的吗?它是否会使那些相对富裕的人更容易参与选举活动,而那些不那么富裕的人更加边缘化?没有人员在场证明和监督,是否会使腐败和舞弊更为流行?公众能否信任这种选举方式?这些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爱沙尼亚在网络投票选举方面的实践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是全球第一个将网络投票方式运用于全国范围的地方选举的国家。2005年9月1日,爱沙尼亚最高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投票而引发选举权平等权争议的宪法案件。无疑,这一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和世界意义。它是人类社会面对网络投票选举这一新问题所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也为其他国家解决网络时代下的现代民主宪政问题提供了经验,对于我国解决网络选举问题更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一案件及其判决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去理解网络投票所带来的挑战,从而为解决这一前沿课题积累相关的经验。
  一、案件经过
  2002年3月27日,爱沙尼亚议会通过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Local Government Council Election Act)。该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提前选举期间,选民可以持有效证件获得一份电子签名,并以此在国家选举委员会网站上进行网络投票选举。同时该法规定,网络投票在2005年以后启用,此前不得为之。2005年5月12日,议会通过了《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修正案》(Local Government Council Election Act Amendment Act),对《地方政府议会选举法》中规定的网络投票方式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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