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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起

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起


黎四奇


【摘要】无处不在的司法解释为现实中的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尽管这种解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是它正导致国家立法权向司法权事实上的集中。这种集中不仅事实上促长了司法腐败,也导致了司法专横。客观而言,这种逆法治精神而为的司法解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背了《宪法》对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因为司法解释已事实上替代了法律解释权。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律解释;违法
【全文】
  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在法治的概念中就潜藏着一个基本的法哲学命题,即分权与制衡。依法治国是我们这一代中国人基于现实及对动态的传统文化进行务实反思后所确定的目标,然而在我国权力运行实践中就存在着一种反法治的现象,这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后称最高院)多如牛毛的司法解释对国家立法权的侵蚀,乃至有可能将立法权架空的现象。从立法权的现实行使来看,现存的实践是立法者一般只务法律的产出,至于产出后的法律是如何运行的、对具体法律条文应作如何理解及法律与现实社会的关联等,其则持一种似乎与宪法相悖的超然态度。结果是,导致立法权事实上向司法权的集中,无疑这并非我们所渴盼的法治。因此,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正视我国立法权对司法权应有的制动效应是理解与实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司法权对立法权侵蚀之现实解说——以“司法解释”为视角[①]
  首先作者想表明自己的一种观点,即虽然目前无孔不入的司法解释确实弥补了我国立法的不足,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产生了巨大的拾遗补缺之作用,但是中国现行的以司法解释为事实法律依据的规则体系是以挑战与违反宪法精神及其它法律为代价的。对此,笔者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引证。
  对于立法权与法律解释[②]权,我国新《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2条规定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职能。”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等。那么,《宪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及法院的职能是如何定位的呢?《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12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因此,从我国的《宪法》精神来看,法律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具备对法律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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