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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就行政收费立法接受人民日报记者的采访

  姜明安:
  我谈三点意见:
  一、制定《行政收费法》是非常必要的。理由有三:
  其一,行政收费是一种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义务的行政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此种行为必须有法律提供依据,由法律予以规范;
  其二,“乱收费”是一些部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久治不瘉的顽症,法律虽然不是治此顽症的唯一有效药方,但却是不能不有,且不可或缺的药方;
  其三,以法律规范行政收费是当前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揭露出的大量实际案例表明,正是行政乱收费为一些政府机关增人扩编,建设豪华楼堂馆所、奢侈浪费,为一些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提供了最便利的机会和条件。
  二、制定《行政收费法》应确定下述基本原则:
  其一,无偿原则。民事行为以等价有偿为原则,而行政行为则应以无偿为原则,以收费为例外。行政机关为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般公权力服务(如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经济管理机关维持市场秩序)应是无偿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只有为特定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如给予特定相对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的行政许可等),方可收费。
  其二,公开原则。对于法律允许行政机关收费的项目,其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及收费总额、用途、每笔收费的去向,均应公开,接受缴费人和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其三,法治原则。所有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一切违法设定和实施收费的机关、组织及其负责人,应追究法律责任;凡权益受到违法收费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申诉、控告、检举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收费法》的体系和内容:
  《行政收费法》可参考《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其框架大致可包括下述章节:
  其一,总则,含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等;
  其二,行政收费的设定,含设定主体、设定权限、设定原则等;
  其三,行政收费主体,含基本资格要求及有权收费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条件;
  其四,行政收费程序,含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其五,对行政收费的监督,含监督主体、监督途径、监督方式、手段和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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