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的“全球结构”的提出,关系着他所欲建构的中国法学的全球化学派。而世界结构的提法,在当前所谓的全球化的进程中,似乎与全球结构有着很大的同质性。人类所活动的主要范围,仍然是地球这颗蔚蓝色的星球。一般意义上来说,人类所活动的世界,也就是大气层以内的世界。当然,邓正来也相当清楚地指出,他所理解的全球化是在多层意义上理解的,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不在于全球化的物理进程如何,而在于我们对全球化这一话语的建构以及我们建构和认识全球化这一话语所采用的视角。 邓正来曾多次指出,我们所试图认为是全球化的物质进程的那些现象,是服从于我们所试图建构的那种全球化的话语和我们所采用的视角的。这一分析无疑是具有洞见的。而更进一步,我们对全球化的认识,无论是赞同全球化还是怀疑全球化,实际上都和全球化这一话语之后所隐藏的秩序问题相关。一种形成中的新的全球秩序可能造成的霸权和宰制,正是很多全球化的反对者担心的根源。
在邓正来把全球结构/世界结构引入到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之后,全球结构区别于世界结构的地方还在于国家所扮演的角色。邓正来所提出的从主权性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其中的一个理由就是基于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的原则的思想,并不能为中国在全球结构/世界结构中提供足够的救济,也不能为中国在世界结构中提出属于自己的理想图景——包括法律理想图景——提供帮助,为中国在新世界秩序的形成中争取发言权提供帮助。在这种实际上是对世界新秩序进行思考的过程中,无论是主权性的中国,还是主体性的中国(实际上,邓正来并没有放弃主权性的中国,而是提出在主权性的中国之上,还要有一个主体性的中国),都离不开国家这个分析社会秩序问题的基本单位。邓正来去定义中国,仍然受缚于“中国”的符号性框架。 不过,这一点是服从于邓正来所欲讨论的那个社会秩序之可欲性与正当性的问题的, 特别是邓正来实际上试图讨论的是一种新的世界秩序的时候,国家这个符号或者说基本概念,在邓正来那里是无法抛弃的。
在上文中,本文已经分析了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系列论述中,全球结构向世界结构的过渡,指出了国家是社会秩序之分析中的基本单位。邓正来所最终所意图的,乃是在于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问题,而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则是思考这个问题的根据之一。在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关注邓正来所思考的这一具有核心性质的问题,以及邓正来对法律哲学之性质和使命的讨论。邓正来对定义中国的反复强调和推进,不能使我们忽视了对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的追问,也不能停止对法律哲学之性质和使命的思考。
二、法律哲学与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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