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松菊诉乐清市民政局、第三人张明娣不服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案”似乎证明,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补足公法上的行为。那么,当事人能否以自己的意思否定公法上的行为呢?让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件:2005年8月一名自称 “任雪” 的女子冒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与济南市男子余光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携带8000元彩礼出走。余光辉提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行为。婚姻登记机关辩称,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不承担也不可能承担证件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其向余光辉和“任雪”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在婚姻登记程序、事实和法律上均没有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以虽然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对余光辉和“任雪”所持证件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客观上办理结婚登记的女子确系冒用他人名义,导致办理结婚登记错误,该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为由,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本案中,依照婚姻登记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尽到了审查的义务,也无违反法律、法定程序之处,只是“客观上……办理结婚登记错误”,却要被判决撤销登记行为,无任何法律根据,且与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原理相悖。实际上,本件结婚登记被撤销的根本原因乃是余光辉既与真任雪之间无结婚之共同意思,与假“任雪”之间的结婚意思系受欺诈所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件判决实质上承认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否定原本合法的公法上的行为。
问题是以上两个判断完全背弃了行政法和
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其结论不可理喻。依笔者所见,其谬误之源,全在对婚姻登记之法律性质的误解。
二、研究的方法
本文并不打算采用概念法学的方法,亦即一种先将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归结为某几个相关法学概念辨析的问题,然后叙述学术及实务界对这个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学概念的不同认识和实务做法,再引证权威学者的著述一一将相关法学概念分析个遍,激浊扬清、正本清源之后,再将先将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套到概念之中去,便能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结论的研究方法(应该说是一种标准的论文写作方法)。从思想过程来看,概念法学采用的是一种演绎的方法,先假定存在一种唯一正确的理论,根据理论界定概念,再从概念总结出特征,而剩下的就是考察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符合是否这些特征、概念、理论。在概念法学之下,实例和案例只是用来证明理论的唯一正确性的贴金与装潢而已。本文不愿使用概念法学的方法,不仅是因为它违反了认识的规律,更是因为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并没有成熟、稳定且明确的基本概念体系可用。即以本题而论,所涉及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假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程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政确权”等等概念均处于激烈的争论之中,远未形成公认的概念体系,就是想概念一番也不知该用哪本教材或哪个学者的概念体系好了。
故此本文毋宁采用一种描述的和实证的方法。所谓描述的和实证的方法,就是从实证的角度去认识、描述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首先具体描述它的特征,再去认识它的法律意义,从实务的角度去处理它,而后才总结抽象出法律概念,形成法律理论。亦即走的是“事实—特征—概念—理论”的归纳推理之路。所谓描述还指本文在相关概念在学术上争议不明以至不能确指要说明的对象时,宁可使用“可依职权撤销的行政行为”、“可复议或诉请撤销的行政行为”等更具描述性的语言,以避免引起具有不同学说概念体系背景的读者的误解。
三、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法规、解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