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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最高额保证的期间

  另外,从维护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的利益角度考虑,债权人在债务人信誉下降,不能及时履行债务的时候,及时解除主合同,并以合同解除之日作为“不特定债权确定之日”,实际上缩短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即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发生的范围期间,减少了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并使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提前,避免了保证人可能承担的更大风险。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提前解除合同并确定决算日”是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的共同保护。
  (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的具体期限。
  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应从决算期起算,保证责任的具体期限,应受单个形式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的限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早于或者等于决算期的
  在普通保证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和普通保证不同的是,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自决算期开始起算。在最高额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早于或者等于决算期间,其约定的效力如何?担保法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均无相应规定,而最高额保证在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受单个形式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的限制,因此此种情况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按没有约定对待,保证责任期间为决算日起六个月。
  2、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比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
  在普通保证中,保证责任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比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最高额保证中,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期间约定不明确的,也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责任期间为决算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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