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依照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意思而确定。债权人和保证人明确约定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的,约定的存续期间的终点,为债权额的决算期,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保证人对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可以通知债权人终止最高额保证,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应为债权额的决算日,保证人对最高额保证终止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通知债权人终止最高额保证的,最高额保证随被担保的债权的存在而存在。
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是最高限额内的债权余额确定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也即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当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履行责任的期间开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受单个形式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的限制。
(一)最高额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点应从何时开始?最高额保证是保证人在其承诺的额度范围内,对债务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额的确定应当以决算期为准。决算期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决算日期,是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期。《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担保法》第
27条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这一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保证人应自决算期开始就其担保的债权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已无争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间内,主合同解除,债权额确定,是否产生保证人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问题?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应当依照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意思确定。主合同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存续期间并没有届满,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责任应为约定期限届满时的责任,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内,保证人不产生保证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间内,主合同解除,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发生的可能性已经消灭,在不特定债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