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最高额保证的期间
范李瑛
【全文】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是保证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不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与单个形式保证的期间是不同的。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该保证在设定时,因其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债权额已经确定,因此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间,保证人仅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没有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消灭,因此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仅具有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效果。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最高额保证在设定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或虽已发生却仍处于变动的不特定状态之中,债权额是不确定的,只有一定期间届满,决算期届至,债权额才能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才能产生。因此,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虽然从性质上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责任期间,但其存在两个期间:保证人应对一系列债权承担责任的范围期间;在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最高额保证的期间应区别为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和最高额保证的责任期间。
一、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
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就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最高额保证因其存续期间的届满而消灭,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仅对其所承诺的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一定期间之前或之后发生的债权均不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之内,并且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限额。应当指出,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是以一定期间届满时(即决算日)实际存在的债权余额为准,不能将最高限额理解为在一定期间内各笔债权实际发生的总额。
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届满,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余额特定,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确定,因此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具有终止最高额保证关系的效力。《
担保法》第
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27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规定中的“一定期间”和“保证期间”应当理解为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