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肯定法人主体资格,赋予其权利能力,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法人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法人对外活动关系复杂,既有内部工作人员代表法人经营活动,也有法人外部人员代理法人进行经营活动,从而责任承任也具有多样性。本文仅就法人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包括机关成员和一般工作人员)所引起的与法人有关的行为后果负责形式进行探讨。
法人内部机构或工作人员,无论在法人章程、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还是依法人机关的授权或命令所为的行为,无论有无过错,只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则理所当然视为法人的行为,后果由法人负责,因为内部工作人员依法人的意志而行为,即使有过错,也是法人的过错。
法人机构和特定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或超越法人章程或授权范围,而以法人的名义为经营行为,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该事实,法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后果由该机构或特定个人负责。
若法人机构或特定个人违反或超出法人章程或授权范围,以法人名义所为的经营行为,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他有资格代表法人时,该行为则应视为法人的行为,后果由法人代其负责。这种情形在法人责任承担中较上两种情况难以理解得多,特阐释如下:
此种情况法人承担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条件:
1.“借法人名义”为行为之人与法人经营行为有业务上的联系。此处行为人要么是法人内部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员,要么是曾经有过法人授权为某一行为的内部人员。如果与法人无任何关系,而“盗用、冒用单位名义”为经营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
2.此种情形,尽管看上去法人并无过错,是“代其内部人员的过错负责”。但仔细考虑后,我们不难发现,发生该情形要么是法人授权不明,要么是法人事先对外表示特定授权或交付特定文件于该行为人,以及特定授权终止后未及时撤回等,不管什么情形,法人至少都有过失。可见,这时法人仍是在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法人尽管在这种情形下承担责任,但其内部人员的超越法人章程或法人授权范围的侵权行为反映得毕竟不是法人的真实意志。不追究过错行为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不仅有纵容法人内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之嫌,对法人自身来讲也过于苛刻。对此种情形有过错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可通过以下途径:
1.基于商事法人内部劳动关系与职务关系,可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2.通过法律途径,对有重大过失者,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以法人名义的违法所得,法人承担责任后,可认为法人取得了追偿权,这是通过私法途径解决方式。若追偿未果,则通过诉讼解决。事实上,通过诉讼关系更符合逻辑。有责行为人尽管以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由于其超越法人章程或授权范围,其行为并不代表法人的意志,尽管对善意第三人来说,二者是统一的但对有责任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的经营行为来说,有责行为人与法人其实质则是互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此时已不存在内部成员关系,故完全可以通过公法手段来追偿有责行为人的不法获利,只是手续繁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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