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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若干基本理论的批判

对法人若干基本理论的批判


彭诚信


【摘要】现实法人制度基本理论研究的滞后,造成了公司等具体法人制度与法人基本理论的脱节。这使得我们必须用开放的眼光重新审视、拓展法人的基本理论。法人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实在,权利能力是其人格的体现,行为能力也具有与其它主体的同质性。法人的能力与其经营范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经营范围只不过是法人的一项重要内容,法人的权力机关、组织机构是不同层次、不同内涵的法人机构,不能使用混乱。明确了法人制度的基本问题,使得法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法人的一切活动以其自身意志为出发点和归宿,从而创立现代法人制度的牢固根基。
【关键词】法人制度;法人能力;经营范围;法人机关机构;责任承担
【全文】
  当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代表——公司出现后,公司的活跃与重要,使得对公司的研究日益深入,法人制度也就因此相对滞后。这样,对法人的研究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开放的眼光来审视和研究法人制度也就成为必然。
  关于法人的本质,我们认为法人同所有民事主体的本质一样,是参与社会生活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客观实体和法律承认的结合。本文重点就法人制度中的下面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检讨。
  一、法人能力问题
  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我们认为法律对法人主体的承认,就是通过赋予法人权利能力的方式来实现的。正因此,法人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是统一的。且权利能力作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资格,在所有民事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注:参阅彭诚信:《论民事主体》,《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3期,14~23页。)
  本文重点讨论多争议的法人行为能力问题。法人有无行为能力?(注:现代民法一般都承认法人的行为能力。而古罗马法却否认法人的行为能力。可参阅周枂:《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2页。)如果有行为能力,那么它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否相同?(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法人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可参阅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页。本文认为,行为能力作为设定权利、义务的一种资格,其内涵没有任何差别,只不过自然人中行为能力存在形式上完全或不完全的划分问题。法人一经登记,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参阅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所以本文认为,在法人中研究行为能力问题并不具太大的意义,因为所有法人行为能力都是相同的。)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可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30页。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43页。)要弄清这些问题,还得从民事行为制度的存在基础及价值取舍谈起。王伯琦先生曾言:“行为能力制度,原所以保护意识能力薄弱之人。”(注:王伯琦:《民法总则》台湾正中书局印,第56页。)应该说,此论断的确抓住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实质。在古罗马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早在公元前2世纪末,法律为了保护年青年人的利益,规定以25岁为界,把适婚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注:分别见周枂著:《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123、125、121、122、123、124页。)“在商业发达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未成年人因缺乏经验,在为法律行为时往往吃亏上当。约在公元前191年,《普莱托里亚法》(Lex P laetoria)针对这种情况便给予未成年人以法律救济,即未成年人如因对方利用其无经验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诉请追回已交付的物件;如尚未履行的,他可拒不履行。其后大法官进一步规定,纵使对方没有欺诈行为,只要未成年人确实受到很大的损失,也可申请‘回复原状’”(注:分别见周枂著:《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123、125、121、122、123、124页。)。对于精神病人保护,古罗马实行保佐制度,“这种保佐与妇女监护一样,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注:分别见周枂著:《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123、125、121、122、123、124页。)只是到帝政以后,才“从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转为保护精神病人本人的利益。”(注:分别见周枂著:《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123、125、121、122、123、124页。)其理由都是“一个人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知道自己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注:分别见周枂著:《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123、125、121、122、123、124页。)。“一个人是否适婚及是否具有处世的能力,应实事求是地依他的身体发育和智力发育程度而定。”(注:分别见周枂著《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123、125、121、122、123、124页。)“缺乏经验”(注:分别见周相著:《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123、125、121、122、123、124页。)“神志不清”(注:分别见周枂著:《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1、123、125、121、122、123、124页。)在古罗马法中都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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