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
马岭
【摘要】各部门法都是
宪法的子法,但它们与
宪法的距离和联结点却是不一样的。
宪法性法律距
宪法最近。行政法是
宪法之下各部门法系统中最庞大的法群,
宪法对其主要是一种理念与原则的指导。
宪法对诉讼法的关注集中在其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民法调整的是
宪法领域之“外”的私权利关系。
刑法是对一系列直接违反各种法律、间接破坏
宪法的行为阶梯中的最高和最后一级行为的制裁。
【关键词】
宪法;行政法;诉讼法;民法;
刑法
【全文】
在法律体系中,
宪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法都应当以
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得与
宪法相冲突;同时,各部门法也都是
宪法的的发展和落实,是
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和体现。部门法需要
宪法的指引和规范,以免脱离宪政轨道;
宪法也需要部门法的细化和补充,以落实自己的思想和理念。“法律通过本身的逻辑结构,奠定了自身被接受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系列规则体系,使个人在进行目标合理的行为时,能确定其行动方向。”[1]法律体系的逻辑性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包括作为法律体系一部分的
宪法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法律体系一部分的
宪法与作为法律体系一部分的
刑法、民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前者是个体(
宪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关系,后者是整体内部个体(
宪法)与个体(如
刑法、民法等)之间的关系(当然,还有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如民法与
刑法,
刑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等)。
各部门法都是
宪法的子法,但它们与母法的距离却是不一样的。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律与
宪法之间的紧密度:首先,
宪法是政治法,与政治有关的法律一般距离
宪法较近,如选举法、总统法、议会法、政党法等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产生及运作的法律,而与政治制度无关的法律一般距离
宪法较远,如民法、商法、
婚姻法等等涉及民间买卖借贷,婚丧嫁娶的法律。其次,
宪法是民主法,与民主制度建设有关的法律距离
宪法更近,如同是权利法,选举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比
劳动法、
义务教育法、
残疾人保障法更贴近
宪法,因为前者事关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途径和国家民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再次,
宪法是公法,凡在公法范围内的法律一般较私法距离
宪法更 近,如行政法、诉讼法、
刑法等, [2] 而私法一般距离
宪法较远。同为公法,行政法比
刑法距离
宪法更近,因为
刑法保护的法律关系中有公法关系,也有私法关系,而行政法保护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纯粹的私人关系。同是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比
民事诉讼法距离
宪法更近,因为后者调整的纠纷发生在私权之间,前者调整的纠纷发生在公权与私权之间。第四,
宪法是母法,作为立法的基础它具有产生、组织、协调其它法律的功能,因此,具有这种“立法依据”功能的法律一般比不具有这种功能的法律距离
宪法较近。如在关于紧急状态的一群法律中,《紧急状态法》是牵头法,在其之下还有《
戒严法》、《防止内乱法》、《战争法》、《
防震减灾法》、《
传染病防治法》、《抗洪法》等一系列法律,它们制定时除了要受
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规范的约束外,还要受《紧急状态法》的原则和规则的具体指导。它们与其说是
宪法的子法,不如说是
宪法的孙法,它们主要受母法约束,但也不能排除祖母法的管教。[3] 在一般情况下,它们更多地依赖母法相对具体的指导,但当母法出现空白、缺陷时,也可以用
宪法直接指导立法和进行违宪审查,因此《紧急状态法》(法律群中的牵头法)比《抗洪法》(法律群中的一分子)等法律更接近
宪法。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津津乐道于谈论“各部门法都是
宪法的子法”,但却没有进一步探究各部门法与
宪法的距离是否有所不同,它们与
宪法之间的联系方式有何差异,有的法律与
宪法之间的联系可能是一根丝线,有的法律与
宪法之间的联系可能是一条粗绳,还有的法律与
宪法之间的联系可能是千丝万缕。鉴于篇幅和本人能力所限,下面仅就
宪法与各主要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作一初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