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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的义务与权利一致性——采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

个税申报的义务与权利一致性——采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


王毕强


【关键词】个税申报;义务与权利
【全文】
  1、《经济观察报》:请您再谈谈为什么要实行12万元个税申报?12万元的申报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刘剑文:个人所得税申报标准为什么定在12万元,很难说有一个准确的界线。在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主要做了两处修改:一处是将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另外一个就是加强个人申报的问题。国务院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年收入达到12万元须自行申报。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试行办法》,就是根据国务院的条例来制定的。
  至于为什么是12万元,这很难说得清楚,可能是当时按照每个月1万元的收入考虑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所谓“高收入者”的标准吧!
  我认为,人们不要在这个数字上思考太多,因为这已经是一个既成事实。
  现在很多人只是强调,申报是一项义务。我认为,申报既是义务也是一项权利,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思想。这才是人们真正需要考虑的。
  对于个人纳税人,12万元个税申报制度是属于强制申报。年收入没有达到12万元的人,也要依法纳税,也可以自行申报,并决不是意味着年收入12万元以下,就不要申报和缴税了。
  据我所知,在去年10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个人所得税申报办法时是很慎重的,搞了不少调研,听取了不少人的意见,我是当时国家税务总局的咨询专家之一,曾讨论了12万元申报标准是否合适的问题。但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12万,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不能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我认为,申报的标准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在刚开始实行这项制度时,税务部门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会出现一些问题,这是正常的,其实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让人们认知的过程。在税收领域,一方面,这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对纳税申报的意识和观念不强;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统计手段也有一些问题,征管力量也有限。
  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个人纳税申报意识的提高,以后12万元的标准也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所以人们不要在12万这个数字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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