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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

  法官认为:邱森彬因“严重超载”,才不能及时驶回自己的车道。是这样吗?到底是:邱森彬为了躲避占道行驶的李治芳不得已才进入逆行;还是邱森彬一直占道理应驶回自己的车道才能避险?因未能证实,所以因严重超载导致驾驶失控的观点不能成立。如果是邱森彬有意进入逆行进行避险,不仅不是失控,而应是控制得——很到位。
  在一系列的幽默之后,终审法官得出结论:“李治芳的占道行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按照幽默的逻辑,这一幽默的结论的确成立。
  但清醒的逻辑应该是这样的:李治芳占道在先(两车在相距30余米之遥时,这是板上钉钉的。至于在此之前,李治芳是否占道,占道多少,不得而知),而且越是在先的占道越有可能成为造成事故的原因而不是结果。此时的邱森彬在哪里?遗憾的是,自相矛盾的法官没能给出明确的答案。假设:1、占道。那么李治芳驶回自己车道的避险措施——不可思议。那不是“找撞”吗?2、不占道。所以李治芳驶回自己车道来避险。这似乎更合乎情理。况且,此时邱森彬不论是否占道,面对一个“身材明显庞大”的违章(占道)对手,避让是第一反应。可是向何处去?这可难坏了邱森彬。
  双方均不占道,相安无事。只要有一方占道(或均占道),双方相互占道(均违章)而安全通过就——成为可能。恐怕不仅仅是可能,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客观存在。但难就难在,此时的双方必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达到这一效果。否则,一念之差,必酿成大祸。但必须清楚,酿成大祸的原因并不是猜错了对方的心思,而是在此之前的——占道行驶,没有占道行驶,必将平安无事。
  很清楚,占道是本案的——祸端。所谓的险情,恰恰来自于占道,在占道且会车时才会出现险情,无占道必无险情。李治芳铁定占道,责任难逃。假如邱森彬也占道,双方负同等责任。假如邱森彬未占道行驶,尽管碰撞点在占道位置,也只应负次要责任(避险不当,未能安全通过)。
  看来,在现有的证据面前,被告对双方所做出的各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还是比较合情合理的,至少比连城交警队所做出的李治芳负次要责任而邱森彬负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更为合情合理。
  本案的终审判决,在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虚妄假设、不当过滤和筛选各种可能、错误判断因果关系等方面,可以成为不折不扣的——“经典”反面教材。
  2007.3.10.于幸福艺居寓所
  
【注释】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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