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官的幽默在继续:“李治芳在发现险情前虽有占道行驶的行为,但该行为不会使对向驾驶摩托车的邱森彬认为前行无路,从而采取进入逆行车道的避险措施。”恰恰是由于李治芳占道这一原因,才会使邱森彬——难以判断——不知如何避让:假如李治芳的车从占道位置沿直线前进的话,那么邱森彬不论是从其左侧还是从其右侧均可安全通过,那就——前行有路了,完事大吉了,没有事故发生了。可是,邱森彬深知:李治芳(其实是任何人)没有“那么老实”、“那么听话”——会一直走直线(赵本山有句“名言”:“猫走不走直线,取决于耗子的行进路线。”)。当任何人发现有对向来车而且又是处于占道位置时,自然也是本能的会采取避险措施,至于向哪个方向避险,则无一定之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当有两种方向(即从李治芳的左侧或右侧)均可轻松避险(还要假设李治芳走直线)之时,不是好事,反倒是“坏事”(如果只有唯一的方向可以避险,问题反倒简单了),因为谁都知道对方不会走直线,而且谁也不能准确的“猜出”对向来车的避险方向。双方都猜对了(或者都猜错了),则可安全通过,只要有一方猜错,事故必然发生。双方猜错的概率各占一半。恰恰是邱森彬不能肯定自己一定能猜对,所以必然会感到——前行无路,于是才会出现——慌不择路,从而采取进入逆行车道的避险措施。这样的选择,完全——在情理之中。
终审法官还要将幽默进行到底:“邱森彬如也能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行驶,则两车相撞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倒要请问:“李治芳如也能继续占道行驶,而不驶回自己的车道,则两车相撞的事故也完全可以避免。”这种假设不也能成立吗?为什么只苛求邱森彬,而没有同样要求李治芳呢?法官的倾向性已显露无遗,居然“赤裸裸”的将矛头直指邱森彬,单方面苛求其未能准确判断并恰当处置。而好像没有李治芳什么事儿一样,好像李治芳根本就不存在一样,没有将同样的假设也适用到李治芳的身上。
无证驾驶,的确可能表现为驾驶技术不熟练,这是一般情况。在本案中,因未曾证明,邱森彬的这一违章行为不能认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反观李治芳,虽有驾照,但其驾驶技术却着实——不敢恭维。李治芳避险措施不当的原因是: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很有可能是由于驾驶技术和经验不足所致。在其发现险情之时,与对向来车尚有30余米,面对一辆“小小”的二轮摩托,即使自己处于占道位置,如果经验丰富,也能够正确处置,避免车祸。而李治芳却“不可思议”的采取了紧急制动的措施,从而使其驾驶的车辆在其紧急制动之后处于一种“失去控制”(制动拖印可以证明——车轮已经抱死)的状态,根本无法再因势而动、见机行事。使其避险行为完全成为了一种“赌博”:即猜对了就“赢”,猜错了就“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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