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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

左氏评析《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


左明


【关键词】案例评析
【全文】
  一、问题:第三人资格转移。
  本案“真正”的第三人——邱森彬,因交通事故身亡。按照现行的理论,其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资格转移至他的父母。
  诉讼资格转移,是一个法理问题。遗憾的是现行理论没有能够给出详尽、科学的解说。只有转移的结果,而没有转移的理由。诉讼主体是支撑诉权的基础,而特定诉讼主体(转移之后的主体)享有诉权的原因却并未说清。常识:死亡之人的财产依照继承法,在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一瞬间,即可按照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发生所有权转移,其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发生转移。除了财产之外,再没有什么是可以继承的、可以转移的了。如果说有所谓的转移,那么转移的就只有财产。与死者人身有密切关系的所有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无法转移。如: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行政机关认定死者(假如是造成事故之人)承担相应程度的事故责任(同时还一定会承担违章责任,如吊扣驾照、拘留等。情节严重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原本是——无从谈起的。人死如灯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谁来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死者吗,还是死者的近亲属吗?简直是开玩笑。不过,死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或民事权利),特别是指其中的财产责任(或财产权利),不因死亡而使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也全部“死亡”(即全部丧失),而是可以发生转移——实质就是继承。所以,人死之后留给世界的就只剩下财产收支方面的——纷纷扰扰。其他问题,概不涉及。但“麻烦”的是,许多财产责任(或权利)是以其他责任(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无法确认当事各方之间的财产责任。所以,看似滑稽的死者的责任认定(包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死亡,如果不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进而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则肯定得不到有效保护。但这一相同原理的问题,在刑事诉讼领域却未被——发现和解决),又是绕不过去的。明明死者没有可能承担这一责任,但是为了谁也不能没有的——钱,还必须“煞有介事”的——强行认定。其实也是——假认定,因为这样的责任,是没有承担主体的。被理论称之为资格转移的主体,就是在为——金钱而战,而目无其他。没有真正当事人参与的却非要解决因死者所产生的诉争,能是恰当意义上的诉争吗?所谓的诉讼资格转移,于情于理——说得通吗?
  无疑,诉讼资格转移是一种生硬而又实用的“驼鸟政策”——顾头不顾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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