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企业组织法方面,我们有基本的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涉外方面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我们可以考虑把这三部法律统一,制定一个外国企业法或者外商投资法。
《21世纪》:从税制的完善角度看,这次的立法还有什么值得关注的方面?
程法光:我一直强调一个看法,新法出台的关键主要不在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不是单一针对外资做的考虑,而是着眼于税制的统一,要强化后面这个概念。
我国的税制结构非常复杂,不仅税种众多,单就企业所得税来说,它的不统一不只表现在内外资之间,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资金来源都存在这不同的规定,另外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出台一些“打补丁”式的政策,加上地方上的各种变通,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导致税负不一、苦乐不均和不平等竞争。这次的立法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实现了税制的统一和规范。
另外一个意义在于,这个立法使有关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层级得到提高,使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上升为人大立法,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今后税收立法的要求。
这个法律出台后,在税收实体法方面,有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法律。但是在其他更多的税种方面,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等,现在都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法律层级低,导致透明度缺乏,随意性大。我们一直呼吁要改变这种状况,条件成熟以后要逐步变成法律。
刘剑文:税的问题所涉及的面很广,上牵国家利益,下系企业和个人,跟每个纳税主体利益息息相关。财政法和税法在很多层面上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有的时候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往往涉及到多种利益博弈,包括中央与地方、内资与外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利益平衡,涉及到纳税人的基本财产权的问题。所以应该在最高权力机关层面,由立法来解决,这样的话能够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人权。
我们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就是要把我们现有的税种方面的规定逐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
《21世纪》:对这次草案确定的税率怎么评价?另外,对于我国的实际税负,各界有不同看法,一些观点认为还应该考虑企业的非税负担,综合来看实际税负很高。怎么看待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