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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二)

  三、我国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适用
  (一)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据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确定以下自然人为非居民纳税人:
  1.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我国的自然人;
  2.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在我国境内不满1年的自然人;
  3.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自然人。
  此外,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的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是对在我国居住时间比较短的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及其所负担的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仅负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也是两类人,一类是既无住所,也不居住的人,可以理解为没有到过中国的人,另一类是在中国居住,但是没有住所,而且居住时间不满1年。因为居住满1年就构成居民纳税人了。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对来自中国的所得向中国承担纳税义务,来自中国以外的所得不用向中国纳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的示例说明
  2-3. 纳什先生系美国人,于1998年1月15日来上海工作,一直居住到2004年2月21日,其后回美国,并于2005年1月1日再次来上海,一直居住到2006年2月28日后再回美国。请问,从1998年度至2006年度,纳什先生在中国纳税的身份是什么?
  分析:1998年度,纳什先生1月15日来中国,居住不满1年,因此,1998年度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其后,1999到2003年由于全年都在中国居住,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居民纳税人。因尚未超过连续5年成为居民纳税人,故仅对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纳税。2004年度,由于2月21日就离开中国,居住不足1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由于居住时间没有超过90天,故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免税。2005年度,纳什先生居住均满1年,因此,属于居民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5年期间要连续计算,由于2004年度,纳什先生没有构成居民纳税人,因此,5年期间要重新计算, 2005年度,纳什仍然可以享受对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纳税的优惠政策。2006年度,纳什先生于2月28日回国,居住不满1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由于居住时间未超过90天,因此,继续享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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