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由外国公司或者个人负担的部分就不用在中国承担纳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居民纳税人的部分纳税人也不必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这实际上是对部分居民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二)居民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示例说明
2-1 艾伦女士在中国没有住所,她在2002年1月1日来上海,4月18日回英国,5月25日来深圳,并一直居住到2003年12月19日,之后返回英国。请问艾伦女士是否构成中国税法居民?
分析:我国法律判断是否构成税法居民是以纳税年度为参照期间,而我国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2002年纳税年度内,艾伦女士一次离境超过30天了,因此,不属于临时离境,其离境期间应当扣除,这样,艾伦女士2002年在中国居住就不满365天,因此,艾伦女士2002年不构成纳税年度的中国税法居民。在2002年度,艾伦女士从2003年1月1日一直居住到12月19日,虽然没有满365天,但是剩余时间已经不足30日,可以认定为临时离境,而临时离境是不扣减天数的,故艾伦女士构成2003纳税年度的中国税法居民。
2-2 陈博士是中国公民,在中国有住所,公派到日本某大学讲学2年。赴日本前,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了户籍注销手续。请问陈博士在驻日期间是否属于中国税法居民?
分析:陈博士虽然在赴日本前注销了户籍,但是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都在国内,且他是因履行职务才到日本居住,任职期满后还须返回中国。故依中国税法之规定,陈博士在日本期间仍是中国税法居民,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依法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按照国际惯例,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实施征税权。因此,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税。
同时,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满1年构成中国居民纳税人的,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满5年的,其境外所得,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在中国纳税,境外支付部分免税。
如果居住满5年的,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合并其境内和境外所得在中国纳税;不满1年的,其境外所得免税,仅就境内所得纳税;不满90天或183天的,其境外的所得免税,境内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纳税,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分免税。5年期间的计算如果中间有中断,则重新计算5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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