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时间标准。时间标准又称居所标准,指某—自然人在一国境内拥有居所并且居住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即构成该国税法上的居民。对于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或l年。居住时间如果不累计计算的可以不受年度限制,如果累计计算则一般限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居所与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指自然人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其设定条件比住所要宽,它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求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4.混合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综合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例如,德国所得税法规定,在德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有居所且居住6个月以上的自然人为德国税法上的居民。 也有些国家还同时采用居住意愿标准,即把在本国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或被认为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的自然人规定为本国税法上的居民。判断某一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通常要综合考虑其签证时间长短、劳务合同期限、是否建立家庭或购置永久性食宿设施等因素。
二、我国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适用
(一)居民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
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条规定反映了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以及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认定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人,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所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或者全球纳税义务,即无论所得来源于何处,都应当在我国纳税。具体而言:
1.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临时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而一个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