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二)
刘剑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全文】
第二讲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享受税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的主体。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
1条、第
8条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港同胞和在华侨,以及在我国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
从理论上,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国税法居民,一类是非中国税法居民,前者称为居民纳税人,后者称为非居民纳税人,前者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其所得无论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都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才向中国政府纳税。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划分的意义
居民是国际税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国际上,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同一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对居民的称谓及法律界定各异。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和税法惯例的国际化,国际税法学界对居民这一概念已逐步达成共识,即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我国1980年的《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意义上的“居民”、“非居民”缺乏较为明确的界定。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既解决了中国境内所有自然人按照一个税法纳税的问题,又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行做法有了相应的衔接。其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
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关于住所的认定,目前适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但应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应以户籍作为认定住所的唯一标准,关于居住时间,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