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6年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出现了“中外有别”、“内部有别”的复杂情况。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个人所得税制度同其他税制一样,已经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适应,需要进行改革。
(二)1993年以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是在合并原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根据1993年10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这次对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改革。它标志着
个人所得税法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表现在:
1.引入征税的居民概念,使纳税主体较前更为广泛。原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意义上的“居民”和“非居民”缺乏较为明确的界定,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则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种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从而能够更好地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2.拓宽了应税所得的范围。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将原
个人所得税法的6个应税项目增列支11项,开辟了新税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起到了重要作用。
3.在税前扣除额方面,对工资薪金收入仍然保留了每月税前扣除800元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可以附加减除费用。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为3200元。这是1994年起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境内中国公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区别;此外增加了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税款可以依法抵扣,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