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思想的形成——面对古典的创造

  例如,在英国,14世纪末期形成的衡平法院,最早,它的主审法官通常由神职人员或者教会人士担任,按照个别事实来来认定如何审理。当时的情形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法官的判断,法官仅依照自己的良心判断如何审理,而神职人员的良心来自于上帝的语言——《圣经》。衡平法早期的理念是法律与道德的一致,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它用道德的内容代替法律,通过理性联系诚信和德行,以道德化解争端,避免了一场法律危机。(参见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清教主义对美国法律的影响。清教一直坚持的一个基本主张是个人行为的“理性诚实的自愿契约”学说。清教主义把个人良知和个人判断置于首位,没有官方权威可以合法地强制他们,但是每个人必须遵守他们自己选择的后果。这样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把每一件事情理解为道德问题,并由此使之成为法律问题。由于道德原则是针对个人及其具体情况的,在适用道德原则时必须考虑到环境和个人。清教主义面对的问题是,如果每个问题都被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涉及道德问题的争论将被视为具体案件来解决,那么,个案之间的解决就可能有所不同,案件当事人就可能被那些有权力斟酌案情和对个案适用道德原则的人所支配。所以,清教主义要求适用稳定、绝对、统一的道德原则,个人订立契约必须遵守和依赖这些原则。可见,在法律上,清教赋予契约的是抽象道德观念,它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同时,也把道德教条化了。道德的教条化当然会带来对道德的单一、狭隘和肤浅的理解,但是,它却对在具体案件中灵活地运用衡平原则的权力进行了顽强的反击,从而导致了在州法院里衡平法的衰落。(参见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夏登峻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0页。) 
  有一对夫妻感情不合,妻子经常闹着要自杀,丈夫对此已经麻木了。有一天,夫妻吵架,妻子又说要自杀,丈夫没有规劝,反而说了句气话,然后走开了,结果妻子自杀身亡。最后,丈夫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参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5页。 
   
  昂格尔著. 吴玉章,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滋贺秀三. 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 滋贺秀三等.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胡适. 戴东原的哲学. 姜义华主编. 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下册). 北京:中华书局,1991. 
   讲求共济录·示谕. 
   雅尔哈善等编.成案汇编. 
   槐卿政绩. 
   徐雨峰中丞勘语. 
   樊山政书. 
   论语·雍也 
   易传·系辞上 
   荀子·王制 
   孟子·尽心上 
   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著. 洪汉鼎译. 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贺卫方.具体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本杰明·卡多佐著. 苏力译. 司法过程的性质.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左杰鸿,赵兴军,张晓东. 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无权分遗产. 法制日报.,2001—10—13. 赵兴军,左杰鸿,张晓东. 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案纪实. 法制日报,2001—11—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